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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同时又是法治经济。目前在企业、政府和个人这样三个拥有信用资源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中,较前两者而言,社会整体中的个人信用资源几乎没有得到开发。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居民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有超前消费的意识,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缺乏个人信用的法律规范,使得在个人信用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法律保障。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对个人信用进行规制,明确个人信用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本文选取这样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进行研究,尝试把个人信用法律规制做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并对其中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深入论述。基于这样的考虑,论文采取了由大到小、由表及里的写作方式,即从立法框架、原则和目的写到具体法律关系的规制。 人们在评价事物的时候,都需要对所评价的对象有一个基本的界定。因此,本文的展开也首先是建立在对个人信用进行法理界定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经常和不同的人打交道成为一种常态,契约通过法律手段排除了信任建立的盲目性,使得以道德为核心、以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为内容的个人信用逐渐成为个人得到社会认同的一种标志。法理性的界定可以理解为“神”的话,那么文章要做到形神兼备,就必须对个人信用的一些典型应用形式进行介绍,比如信用卡消费等等。 文章接着是立法框架设计部分,在明确对个人信用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之后,文章从三个方面抽象出个人信用法律规制的内容,进而分别给予论述。这三个方面是个人征信、信用权、失信惩戒。个人征信是对消费者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进行社会性评价的过程,是用经济的方法降低或打破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进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这无疑是个人信用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而信用权及失信惩戒的规定是对良好个人信用环境的有力保障。这部分论述的基本上是个人信用法律规制过程中共性的一些东西。接下来,文章丌始细化到几个典型的个人信用形式,对在法律规制这些具体法律关系过程中的个性问题展开论述。这既是文章内容深化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首尾呼应的效果。 文章的最后,实际上论述的不是法律问题,但又能落实到法律问题,离开具体的法律问题谈论法律,是法律社会学的方式,在这里借鉴之也确实因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