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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0月中央政府首次提出要在适当时机时开征物业税后,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重庆、天津、深圳等地已先后进行过“空转”试点。但如何将物业税这一税种在全国有效的开征而不损害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我国还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物业税之所以从提出到现在10年的时间还没有开征是受到了地方政府的阻挠,特别是近几年地方政府已经严重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对开征物业税存在较强的抵触心理。物业税改革的难点主要包括产权法律基础不完备、物业税立法程序复杂、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以及税率和税基的确定有难度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将为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决策参考。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物业税改革为出发点,先对物业税及物业税改革方案做一个介绍,然后利用面板数据建立模型,将税基分为商品房和商业用房两大类,并且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回归,以此对物业税改革造成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进行定量地分析,为物业税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铺开打好理论基础。本文的物业税改革方案为整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目前只针对经营性商品房的房产税,将税基扩展到居住用商品房,并将税基评估方法由过去的账面成本改为市场评估。经实证分析后发现,物业税改革并不会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的扩大,相反,它会有效减小缺口。虽然物业税改革对全国、东部、中部及西部地区的影响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各地区缺口都有明显的减小。其中,基于税基一时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下降的幅度最大,其次为中部,全国紧随其后,东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小;基于税基二时中部地区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下降的幅度最大,其次为全国,然后是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小。这说明了以下三点:首先,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中长期,物业税改革对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的改善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次,物业税改革方案没有牵涉更多的税种,有利于节约现有税制下的税收成本,显著降低地方财政收支缺口;第三,因为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同,在设置物业税税率时应当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现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征收物业税的时机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