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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大债权的流通性,债权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然而在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体制下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无疑是对合同权利转让的过分限制,显然不合时宜。虽然《合同法》对此有专章予以规定。但其仅限于合同债权,并且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利于实际中的操作。就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来看,对债权让与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原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流通性日益扩大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本文立足于充分发挥债权让与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使其更具操作性,比较研究了各国已有的成功立法模式,对我国债权让与具体制度的完善、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其今后发展的趋势作了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分五大部分,具体包括债权让与的概述、标的、要件、效力及趋势等内容。 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针对债权让与的定义、沿革、理论基础、性质进行分析。将债权让与限定为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情形,而与法定的债权让与相区别;就债权从仅作为当事人间的“法锁”而禁为让与到得自由流通,分析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将各国对债权让与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了比较,作者认为无因的准物权契约较为可采。 第二部分为债权让与的标的,作者对通说的不得让与之债权进行了剖析,特别对当事人约定禁止让与之债权进行了重新认识,认为其特约仅约束当事人双方,而不得对抗善意之第三人。另外,该部分还对几种有争议的债权,尤其是将来之债权的让与性进行了探讨,大大扩大了债权让与标的的范围。 第三部分为债权让与之要件,主要对其合意及形式中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因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而无善意取得之适用,因其让与涉及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故法律多要求采书面形式。 第四部分为债权让与的效力,此乃本文之重点,该部分又分为债权让与之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涉及债权之移转、从属权利之移转、转让人之辅助义务、转让人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等内容;对外效力则分为对债务人之效力与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效力效力,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对债务人如何生效,即是采同意主义,还是通知主义抑或折衷主义,本文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同时,该部分对债务人之抗辩权和抵销权也作了介绍.至于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双重让与的问题以及受让人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问题。第五部分分析了债权让与之趋势.性,债权的资本化亦为人们所接受,鉴于现代社会更加注重资本的流通性,丁贡权的资本化亦为人们所接受,目前许多国家出现了债权证券化趋势,尤其是美国,其资产证券化制度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未来债权让与之发展开辟了一条道路。虽然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权利让与之规定可谓是一大突破,但在实践中的操作却不多见,乏操作性,定。原因就在于其缺建议在今后的民法典制订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详细加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