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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等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政府规划的层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确保环境影响在决策的尽可能早期就与经济和社会因素同等地考虑到,防止在经济发展中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失和破坏。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不仅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而且对于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倡导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本论文在此背景下,采用跨国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对比了中国、美国和瑞典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总结了各自的特点,然后根据国际影响评价学会颁布的《战略环境评价执行标准》,确立了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指标体系,对三个国家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实践进行了定量的比较,并分析了内在的原因。比较研究的结果发现:我国相对于美国和瑞典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差距明显(相对标准分为63.7),在所有六项一级指标(综合性、可持续性、科学性、责任明确性、参与性、决策性)上全部落后,在15个二级指标中绝大多数均落后。造成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时,许多国情没有考虑周全,实施细则有欠完备。
对此,作者在政策、技术和研究几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政策层面上,应规范规划的审批,通过完善各级人大的规划审批机构和审批手续,加强专业性评判能力,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规划决策的依据;应对各部门的权限进行划分,完善规划体系;应要求各部门、机构调整内部的法规和管理程序以适应规划环评的要求;应保证规划环评的分层与决策的分层相一致;同时,应该依靠司法监督来提高规划环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技术层面上,应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前期的重要步骤“筛选”和“确定范围”的科学性;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建立公共基础数据库,既为专业人员提供研究基础,也为公众普及相关知识、获取有关信息、进一步有效参与决策提供可能;应尽快加强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人员的教育培训,在短时间内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果。
研究层面上,应加快研究人大规划审批机构和程序的改革方案、协调各部门规划体系的改革方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方法学研究、信息共享和公告制度的建立、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