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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由原来的“流氓罪”分离而来的一个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一种具体犯罪。然而近些年来,尤其是南京副教授马尧海一案发生以后,关于聚众淫乱罪的争论越发激烈,围绕着该罪的存废出现了很多的观点。本文从聚众淫乱罪所侵犯的法益,何为聚众、淫乱,何为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及本罪的犯罪形态等争议问题对聚众淫乱罪进行解读,以利司法实践中能正确认定本罪,还指出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聚众淫乱罪概述。主要从聚众淫乱罪的由来出发,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该类型犯罪的规定的介绍,看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立法对公然的淫乱行为或猥亵行为,无论参与者的多寡均认定为犯罪。而对于成人间自愿私密的淫乱行为,排除于犯罪之外。这些作法具有合理性值得我国借鉴。第二部分聚众淫乱罪认定中几个争议问题。在这部份分析了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风化,聚众的含义是包括聚众者在内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淫乱的含义指男女性器官结合的自然性行为和同性或异性之间的口交、肛交行为。本罪是复行为犯,聚众为着手,实施了淫乱,而不管淫乱行为是否完成均为既遂。第三部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在本部份分析了现行刑法将成人自愿、私密进行的多人淫乱行为纳入犯罪圈不具合理性,而对当众进行的两人间的淫乱或猥亵行为又无法治罪。应废除本罪,新增公然淫乱、猥亵罪,并严格限定公然、猥亵的具体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