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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近3000万的大学生在高等院校中学习成长,构成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缅大部分高校学生均已成年,在法律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高校学生在经济上一般无法独立,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思想上受传统文化和教育模式的影响,缺乏应有的权利保护意识,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同时,由于高校学生在校求学,其与学校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当损害发生之时往往给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如举证、索赔、协商等带来诸多不便。上述特点使得高校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解决有别于于一般的侵权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对该特殊群体进行特别的立法保护。在实践中,一方面,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如何界定并未有统一的观点,学校还是习惯扮演管理者的角色,而对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则关注不够,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学生和家长也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后,不能理性对待问题。相当一部分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得到双方都予认可的妥善解决,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所以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立法,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学意义,也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如何保证高校学生合法的人身权益,使其健康成长,是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在我国高校中,学生在校的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但在处理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公法立法不可能对高校学生的民事权益进行细致的规定,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对学生事故的处理没有明确细化;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事故处理办法》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其本身都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的切实保护学生权益方面亦存在诸多难题,其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伤害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的界定都存在不少分歧之处。。为此,笔者拟从分析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阐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进行归责分析,提出救济方法和解决之道,为理顺高校学生、学生家长、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构建和谐校园提供理论依据、处理原则和实践解决办法。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的界定和特征的描述,为下文在此概念范畴中进行分析阐述进行铺垫;第二部分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和归责分析,从三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第三部分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济途径的完善,进一步从诉讼、社会保险、教育仲裁层面阐明对该事故的处理面临的不足和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