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保护必须谋求科学化、法制化的途径,而环境影响评价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在实施前,对可能有影响环境资源的人类活动进行调查、预测、评估,对其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治理的解决对策和措施,且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将环境影响评价上升到法律高度,赋予其法律约束力,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旨在减少规划与项目开发导致的环境污染、维护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同时现有制度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借鉴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论文重点从以下几部分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阐述,首先,论述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将环评活动赋予法律性,通过法定程序来对此活动加以形式上的规范,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环境影响评价的性质具有两面性,它既是决策程序的一部分,也是约束建设项目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其次,介绍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发达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结先进经验,从而启发我国需重点加强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由此总结出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适用对象不全面、缺乏可替代方案、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法律责任不完善等,最后,在借鉴环境影响评价先进发达国家的立法理论及具体操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三十多年的实践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建议: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扩大环评适用范围,健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中引入可替代方案制度;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包括扩展范围、完善组织形式以及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监管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