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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并在保护竞争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十分复杂和敏感,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何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需要慎之又慎。“安全港”规则旨在按照一定标准划定出对市场竞争造成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安全港”,符合标准的经营者或所实施的行为原则上不会受到执法机构的反垄断审查。该规则的引入不但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可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性。我国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即将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目前为征求意见稿)中已引入了安全港规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即通过系统研究、比较法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而基础我国在规则制定上的完善建议。 本文主体内容中,第一部分通过对安全港规则基本概念的辨析、其价值目标和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性的探究,探明安全港规则的基本法理。第二部分对美国、欧盟、日本知识产权反垄断安全港规则的介绍和分析,总结出可借鉴的宝贵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对“安全港”规则的规定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出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在研究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规制的执法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