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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是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和表达个体利益诉求的现实体现,也是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越来越多选民能够在村委会选举中积极参与,在选举过程中选民敢于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主权利,选举行为也逐渐更加理性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颁布并实施,随之而来的是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越来越多农户被合作社所覆盖。截至201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累计达到193.3万,超一亿户农民参与其中,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加深,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得到大幅提高。尤其在当今农业现代化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农业产品竞争激烈,农村社会结构也不断变化,作为农村新兴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给社员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还能将不同种类的社会服务提供给社员,所以,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意愿在合作社内部逐渐显现,合作社不断发展成为乡村治理的新兴主体,进而影响了乡村政治格局的改变。因此合作社社员作为“组织化选民”在村委会选举中会比“个体化选民”表现得具有更高的积极性。不过,目前村民的政治文化背景是多元的,因此,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的发展尚需进一步研究。然而,国家对合作社大幅补贴是合作社发展的大环境,继而引发了现实中大量合作社发展出现“异化”现象,其中一些合作社的章程是虚设的,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得到实际的贯彻和执行,合作社形同虚设;还有一些合作社甚至演变成了公司,仅仅以盈利为目的,缺少有效地组织农民进行生产经营;另外少部分合作社创新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这些合作社都被统称为“异化”的合作社。本文通过对合作社、村委会选举、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等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归纳,以目前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为依据,在梳理文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将“异化”的合作社分为三类:松散联合型合作社、公司型合作社和空壳型合作社。由于空壳型合作社不存在任何实际的农业生产与经营,在参与乡村治理和村委会选举中也没有实质作用。所以,本文主要以研究前两种最典型的不同类型合作社为载体,分析其社员在参与村委会选举中做出的选举行为受什么因素影响,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何种关系为纽带嵌入到乡村治理当中,应如何继续推动落实,合作社未来将如何变革。本文选取山东省东营市武王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同富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家典型合作社进行案例分析,利用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实地调查两家合作社并分别进行深入的访谈,使用QSR Nvivo11软件对笔者收集的大量访谈资料和原始文本数据进行逐层编码并进行概念提取,以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为出发点,梳理出松散联合型合作社的核心范畴是“人情维系”;公司型合作社的核心范畴是“利益维系”,分别总结出三个影响不同类型合作社所做选举行为的影响因素、动机和现实依据,从不同的视角科学地研究并呈现村委会选举各个环节。研究发现,要实现以合作社为载体参与村委会选举,必须从政府、村级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多方参与的主体来共同商定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农民合作社在未来发展更符合本质规定的基础上,使得以合作社为载体参与村委会选举对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