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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律不确定之情形,如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案件、法律漏洞,而形式法律推理不足以指引法官获得明确的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法律规则。这时候法官需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来获得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大前提。本文主要是在明确实质法律推理的涵义的基础上论述对法官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规制问题。本文从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历史考察出发,总结关于实质法律推理的已有理论,并提出了改进方向,在对实质法律推理的涵义进行辨析之后,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司法技术层面规制实质法律推理的四条准则。最后,就司法实践中如何加强对实质法律推理的规制给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法官恰当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有所助益。本文第一章主要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内涵进行理论探究。本文结合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历史考察,对实质法律推理已有理论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探究实质法律推理的涵义。本部分限定本文实质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大前提的推理,并通过分析其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区别和联系,最终提出本文中实质法律推理的涵义。第二章则主要论述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本部分主要从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法律不确定情形、实质法律推理依据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出发说明其容易被滥用,并指出滥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危险性,从而对为何要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规制进行了论证。第三章论述如何从司法技术层面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规制。本部分在总结以往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实质法律推理的四条准则:一是规则稳定性标准,实质法律推理需要严格遵守制定法,尽可能在统一法体系范围内解决问题,若要背离规则需有充足理由并得到实质性因素的支持。二是逻辑准则,实质法律推理同样需要遵守逻辑规则。三是目的、价值理性准则。首先分析了实质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的关系,进而分析了其目的、价值理性的面向,并提出对其的客观考察。四是可普遍化准则,一方面要求法官对相同案件相同处理,另一方面要求推理过程具有可重复性。第四章主要就司法实践中如何加强对实质法律推理的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制度控制。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二是社会控制。判决应当说理并公开,加强各方对司法权的监督。三是主体控制。加强法官对方法论的学习,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重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积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