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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开展,将国际贸易带入“无纸化”时代。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对信用证这种传统的贸易支付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由于各种原因,信用证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信用证要在电子商务时代存续与发展,必须进行变革,于是电子交单应运而生。但是电子交单的出现给原有法律制度提出了难题。第一个问题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无法调整电子交单。第二个问题是,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无法得到国内法的承认。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UCP对单据形式的要求、对交单地点的规定、单据审核标准、对信用证主体的规定都不能适用于电子交单;相关国内法对单据形式的要求、对单据证据效力的规定等都无法适用于电子单据。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UCP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都是基于纸制单据的特点而制定的,无法适用于电子单据。为了解决UCP无法调整电子交单的问题,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附则》(eUCP),希望藉此调整和规范电子交单。而对于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及其他基础性问题做出了规定。但上述法律制度本身即存在着诸多不足:第一,eUCP缺少对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缺少对电子提单的规定、规则实际操作性不强、过于偏袒银行利益。第二,《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其立法模式不利于电子单据法律效力的确定。针对这些不足,应采取如下措施与对策:首先,在eUCP中增加对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增加对电子提单的规定;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其次,各国立法应自觉维护《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之立法精神,并对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足之处加以补充。信用证电子交单一直无法在我国得以开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如缺少对电子交单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电子签名认证机制不健全等。为了促进我国电子交单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电子交单法律适用规则、完善电子认证制度、完善电子签名责任机制、完善相关贸易法规、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完善相关金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