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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社区服务令在许多法制发达国家的刑罚体系中大放异彩,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率很高,并取得了良好的施行效果,但却尚未在我国被官方“正名”。2011年2月25日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引入刑法典,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而仅仅是开了一个象征性的好头,而社区服务令这一方法更是未有谈及。新的修正案在5月1日就要生效实施了,急需在理论上对社区服务进行系统的研究。在很多国家,社区服务令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被应用的,它还是社区矫正中较为常用的措施之一。本文探讨了其渊源、发展、理念基础和在我国的适应性问题,通过对国外很多国家相关制度的借鉴提出了我国社区服务应有的定位和具体设计建议。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令,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社区服务的概念,考察了其在国外实践中应用的历史、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并对社区服务的理念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社区服务令的价值:避免监禁刑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社区服务令本身所具有的体现文明社会发展要求的独立价值。第三部分:阐述了自己对于社区服务引入我国刑罚体系后应定位于什么地位的想法,并论证了其作为在国外成长起来的制度移植入我国刑罚体系的可行性问题。第四部分: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介绍了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国家和我国港澳地区关于社区服务令的立法与实施情况,展望了社区服务刑在我国实施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办法,并提出了社区服务刑在我国实施的指导原则、具体内容规定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