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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的是英国、日本当前在金融消费纠纷问题上的一种解决机制---金融监管部门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对两国的这一制度进行比较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因为本文主旨所涉及的制度是为了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而设立的,所以我们首先介绍了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金融消费纠纷现状方面的背景知识。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纠纷事件频频发生,无论从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加剧,我国现有的审判、仲裁和调解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也在正常运转,并且也根据时势变化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创新活动,但也逐渐体现出了其局限性,例如审判周期长、成本高,作为金融消费者一方由于在资金、知识经验等方面储备不足,往往会处于劣势,而调解又缺乏强制执行力等等,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国外,来寻找一种能够减少以上局限性的纠纷解决机制。2000年,英国新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简称FSA)基于当年通过的金融市场服务法案(FSMA)成立了一个名为金融申诉专员(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的组织,这个组织可以对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同时如果调解不成,还能对纠纷进行裁判,并且该裁判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的一个机制很显然能够消除上文提到的局限性。此后,这样一个制度逐渐铺开,在许多国家、地区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去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英国就已经开始了自己的金融改革步伐,在英国国内成立了一系列兼具调解和裁判功能的组织,例如银行业申诉专员、建房互助协会申诉专员、投资申诉专员、保险申诉专员等,而2000年成立的FOS,正是基于这些组织而成立的一个横向统合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组织。因此,英国FOS走过了一个由分立到统合的历程。而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后,在桥本龙太郎担任首相之时也模仿英国的金融改革,开展了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运动,其中,日本金融监管部门也通过“申请设立”的方式设立了具有英国FOS性质的金融“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即金融ADR机构。但是,日本的金融ADR机构直至今日还是处于分立状态,并未实现对各类金融纠纷的统合式、横断式地管辖,而在日本的规划中,日本也将在这些金融ADR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横向统合的争议解决机构,并且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证券和金融商品斡旋调解中心(FINMAC)等机构用以横向协调行业内各金融ADR机构运作的组织。因此,我们可以将日本的金融ADR看作走向统合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前一状态,并且日本金融ADR也兼具调解和裁判的功能,其性质与FOS颇有相似之处,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也将日本金融ADR作为一种申诉专员制度对待。本文首先对世界上设置申诉专员制度的国家进行一个大致的介绍,并对这类国家的申诉专员制度以统合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其区分为完全统合型FOS制度、准统合型FOS制度和行业型FOS制度。在这三类FOS制度中,完全统合型和行业型FOS制度是其中最为典型,并且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而准统合型FOS制度属于具有完全统合的“型”和行业型的“神”的制度,并且采用国家较少(仅加拿大一例),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我们着重讨论完全统合型和行业型这两种类型的FOS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就是英国和日本。然后我们将对英国、日本的这方面制度进行一个尽可能详尽的梳理,包括其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金来源、管辖方式、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实施效果等内容,并比较了FOS制度和传统司法途径、仲裁途径的特点,点明其存在的优势。在分别介绍完毕以上内容之后,我们将对两国的制度进行比较,列举出两国制度的异同点。我们在比较两国金融监管部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异同的同时,不仅仅只是列举异同,也对这些异同做出分析,寻找出异同存在的原因和彼此之间的联系,例如在统合程度方面,我们列举了两国制度的相异之处,但是同时也指出,日本金融ADR制度的发展目标是一个统合、横断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这就更加清楚地点明了两国制度的联系之处。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已经分别介绍了英、日金融监管部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并对其进行了比较,那么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借鉴,用来解决我国当前所遇到的,在上文提到的审判、调解等方式存在局限性的问题。首先是对两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借鉴作用,两国目前的监管模式均为混业监管,并在混业监管的体制下设立或即将设立横断式的FOS机构,本文的主旨不在于讨论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但是因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我们首先对此进行讨论。然后我们将对我国拟设立的FOS机构的设立方式和发展模式进行讨论,我们先对英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的这方面内容进行提取,并结合中国自身国情的特殊性---中国金融业监管机关的权威性和中国人普遍更加相信具有官方背景的单位更具有公平性和中立性,提出一套适合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FOS机构设立方式和发展模式。最后,我们站在英国和日本关于各自金融监管部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流程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拟设立FOS类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设计,包括投诉受理、调解、裁判和与诉讼的对接等环节,搭建起整体流程的框架。金融监管部门消费纠纷解决制度在我国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能够起到一定正面作用,并且也应能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英国、日本金融监管部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英国FOS和日本金融ADR机制的探讨,来提出解决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的可行的制度层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