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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起算,至今已经超过十年。保荐人制度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证券市场方面有着较为积极的效用,但是,相比其他成熟市场数百年的发展历史以及由此建立的完备制度,作为发展时间尚短的新兴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仅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受旧体制遗留的影响,市场状况不佳,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保荐人制度在这样的整体框架下,无法发挥制度优势,反而异化成市场恶势力的帮凶。保荐人作为应保持中立独立的第三方,无法抵抗其经济人的贪婪本质,通过与上市人合谋造假来攫取非法利益,这样的证券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降低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的热情,从而造成融资难的大困境,由此形成的沃洛波罗斯式的恶性循环,必须及时整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加之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国六条”中将注册制作为发审制度改革的目标,以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为注册制改革提供的明确法律依据,由此揭开了我国期待已久的注册制改革的序幕。保荐人制度是基于注册制的二级制度,保荐人制度现在所处的困境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息息相关。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保荐人制度本身的问题,其实也折射出发审制存在的问题,若要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质的整改,作为基础的发审制由核准制走向注册制是不可逆的大趋势,由此再进行对保荐制的完善才是正确道路。本文的核心是保荐人制度,但该保荐人制度是置于注册制之下的,全文通过以下四部分对注册制下的保荐人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保荐人制度的概述,首先是对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的保荐人制度进行论述,其次对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浅显的描述,最后是点题引入注册制改革的紧迫性以及改革带来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现状评析,分别就保荐人制度在实施中带来的积极影响、保荐人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保荐人制度发生的变革进行了表述。第三部分是注册制下保荐人制度面临的挑战,由于发审制由核准制变为注册制,大制度框架下的各类规则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重构,由此带来对保荐人权利、义务、责任的更新。第四部分是注册制下保荐人制度的完善,从保荐人的准入条件、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功能划分、监管体系、责任的追究与承担四方面,就如何完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些许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