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受教育资格及权利实现的考察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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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选题可归属于教育史学与法律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范畴,并兼有法理学的零星思考。以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受教育者主体性问题为原点,以受教育者、受教育资格、受教育权利及其实现为结构性考察主线,并同时以“去特权化”这一动态概念贯穿前后,力图将“受教育资格及权利”的概念引入法理命题的范畴,透过融合了政策设范与法律立制的古代教育制度的演进变迁,对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并向着近世转变的“去特权化”的受教育资格及权利的实现进程给予真实扫描与历史的还原。历史比较的实证分析方法与法学论证的逻辑分析方法,是本文采纳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而具体的研究进路本着以下要素及其组合渐次生成:法理的概念、法史的视角、教育史的素材、主题性的论证,外加散射性的比较。特权体制下的受教育者分野,中国古代受教育者的资格限制,特别是伴随“特权化”与“去特权化”矛盾抗争一路走来的古代儒士受教育权利设定及其实现,是本文着力阐论的重点所在。经由公民权、教权以及王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形态变幻而来的西方城邦文明,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大学以及宗教改革对受教育权利的创设与行使,奠定了透射出法律光芒的“去特权化”的精彩。关于封建制形态下的受教育权利实现之中西比较,从客观的角度对中西方古代受教育资格及权利的“和而不同”给出了个人的见地与阐发。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导引篇、正文篇以及结语篇。导引篇,即第一章。从“受教育资格”这一前置性权利命题出发,以资格、身分与权利这三者之间的连带性关系引发出关于“受教育权利”的系列考证:从受教育权利的英文词源与语义考证入手,通过针对性的务虚法理探讨,以散射的视角牵引出各种学者有关人权、受教育权利等相关概念的不同界说及其思想智慧的贡献。提请大家关注这样一种特定的事实,即:在近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诞生以前,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受教育权已经存在。同时,通过不断地变换视角,从法理学、历史学、语境研究等各自诠释出发,意图在“权利”、“受教育权”以及“人权”等概念的“变身”与“转身”之间,揭示出受教育权(利)的多维化特征。对于古代受教育权利的东方式概念解读,启发了我们对中西方权利存在与结构方式的点滴思考。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提出了有关受教育资格及其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与衡量标准的大致考量,并结合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不同含义将后文较多论及的教育史学讨论话题归拢到法律史学的探索进路上来。正文篇,由第二章至第六章组成。第二章主要在于对特权体制下的古代受教育者及其分野加以介绍分析,以引导出第三章关于古代受教育资格设定中的特权化与去特权化问题的探讨,并使之特别聚焦于中国古代普通受教育者的求学入仕资格限制以及国子监监生等特权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的去特权化。“儒士”身分资格变迁中的受教育权利及其实现,则成为第四章内容的中心议题,也是本文立意考察的目标之所在。第五章在于对从古希腊开始的城邦文明对古代受教育权利及其实现的历史推动,第六章重点从面上对封建社会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问题开展了主题性的中西比较。在正文篇内,关于古代中西方受教育者主体及主体资格的研究探讨主要见于第二章与第三章内容。第二章涉及主体问题的研究。首先,通过对中国古代受教育者的名称使用、概念设定、划分标准等不同立面展开的梳理与考察,勾勒出了基于阶级与特权、广义与狭义、官学与私学、法律与道德、教育与考试等不同标准的古代“受教育者”人群界分的完整画面;其次,基于资格与身分、阶级与民族等不同标准又得出了关于古代中国官学受教育者的主要类型划分,沿着古希腊、古罗马直至欧洲中世纪的发展进程又可完成对西方古代受教育者的纵向考察;最后,关于特权体制下的古代受教育者的定位与分类,即“特权受教育者”、“其他受教育者”、被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利的人,为讨论古代中西方“受教育者”的分野及其对特权体制的冲击作出了有机铺垫。第三章的全部内容围绕古代受教育资格的设定及其中的特权化与去特权化斗争展开。一方面,通过对中西方古代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与条件的列举式介绍并配之以概览表的对比释明,有助于从一般意义上对古代受教育资格与条件的中西演进路线有所总体把握,另一方面,通过对太子教育的特权化设定以及对汉代以降宗室成员所享有的入学资格及相关特权规定的例举,并反衬于普通儒生在官学入学与参加科试等方面遭遇到的种种资格限制,同时以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最高学府与官府的国子监的历代变革为参照,旨在揭示以监生为代表的各类受教育(入学、科试)资格设定中的去特权化特征。即:“去特权化”是古代受教育制度走向平权化的一种渐进式历史必然,但它也同样是是一种制度彷徨的矛盾产物。第四章。紧扣“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这一中国古代儒士知识仕进的生命线,围绕“四民社会”的“士”身分与户籍制度的变迁,以及贯穿宗法奴隶制与集权封建制时期的儒学之于儒生、儒士、儒官的决定性影响,分阶段、有重点地展开了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儒士”身分资格变迁中的受教育权利及其实现的纵横阐论。从中得到启发的是,“士”与“儒”的结合,其实是一种从受教育资格到一种身分化权利的权利表达形态流变的过程。例如,西周的“士”与春秋的“士”其意相差甚远:魏晋时期的“士族”与元代的“儒户”也各有不同;秦汉时期对于“弟子籍”的特赋权利及其编户管理,直接影响了汉代直至以后各朝对于官学生免除徭役等制度的确立固化;隋唐科举制度的建立,在终结门第特权的同时,又衍生出因职业身分而有别贵贱的职业特权,“士”(户)与“士”(人)作为“四民之首”的地位此后终未改变。由于受教育权利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与外延,文章特别以“入学受教育权”与“科举考试权”分别作为考察宋代与明代儒士受教育权利赋予及其实现状况的切入点,而对于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时期的受教育权利实现状况的具体考察,则强调了元代的民族歧视政策以及清代的满汉各族受教育权利逐渐由特权制走向平权化的客观转变。究其实,着重围绕“中国古代儒士身分资格变迁中的受教育权利及其实现”问题展开的全部讨论,其最终目的在于揭示“教育仕进权”的性质及其实现道路。因为,(教育)仕进权是覆盖人群范围最广、历史跨度时间最长、权利内容涵盖最为丰富的一种广域意义上的古代受教育权利,而科举考试制度的创设及其在“去特权化”道路上取得的巨大社会进步,至少让广大社会底层的受教育者享有了形式意义上的教育平等与公平考试的机会与权利。这种融合了入学受教育权、科举考试权在内的教育仕进权,伴随着封建社会对身分歧视做法的致力破除,并允许“士、农、工、商”之间发生逆向社会流动,才真正成就了与“儒士”受教育资格的身分化、权利化及其实现流程再造相适应的“去特权化”运动的终极价值。第五章。本着以一条历史性的发展主线来概括古代西方教育演进的特点,那只能是城邦文明下的推动下的古代受教育权利及其渐进实现。本章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古代西方的文明发展轨迹,伴随着希腊城邦文明,经由罗马帝国与千年中世纪的教权统治,重新走向了商业复兴后的城邦文明,随着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启蒙运动的兴起,最终完成了由奴隶制文明、封建制文明直至向资本主义文明的历史跨越。受教育权利,从一种被包容在古希腊与古罗马“公民权”概念中的法律特权,到皈依于西欧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权”的一种人的宗教化存在:封建(教会、世俗)特权与(神权)平等权的矛盾统一体,再经由城邦文明的熏陶洗礼而达成的以王权抗争教权、以人权来否定特权性质的教权与王权,并进而致力实现“去宗教化”与“去封建化”的终极目标。从一种附属性的权利或资格的“受教育权利”向近代宪政意义上的“受教育权”的历史转变,当属于与古代西方教育制度相联系的城邦文明对于教育文明进步的伟大贡献之一。第六章。关于封建社会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之中西比较,本文采取了发散思维、专题比较,不循旧例、中西交融的阐论形式。例如,围绕受教育权利的设定及其背后所隐含着的中西方文教思想渊源的迥然差异,文章通过发掘儒学与基督教在受教育权利蕴成中所确立的两种不同模式,立足于“社会人”与“宗教人”的不同定位而顺势展开关于各封建时期文教思想演化发展的动态比较,揭示出中国古代情境下的“社会人”受教育的文化特征,如义务吸收权利的“礼义之教”;立己而达人的“人伦之教”;经世致用的“仕进之学”:人文与世俗互参的经学人生,等等。相比之下,西方中世纪的“宗教人”所选择的修炼生活则是混合了各种因素的制度与文化安排的自然结果。又如,关于受教育者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实现之中西比较,重点围绕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与身分以及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表现渐次展开。其中,通过明确封建特权阶层因其法定的“身分权”而可获得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受教育权利一说,再次重申并验证了梅因先生提出的社会运动的进步规律在于“从身分到契约’的精妙论断。换言之,中西方封建等级制社会在甄别与厘定“受教育者”主体资格与身份问题上所共同遵守的处事规则是:“身分”决定地位,“身分”决定受教育的等级与形式,而且只有被统治者核定了法律身份与地位的受教育者,才可能获得属于他/她的那份真实的受教育权利。另外,根据对中西方封建社会女性受教育状况的总体考察比较,得出了一个真实的历史结论:西欧中世纪女性在受教育方面获得的机会与可能应比中国古代更为自由宽约,但究其根本,中世纪女性仍不享有近代意义上所谓的受教育权利。在比较的最后部分,笔者主要考察了古代中西方的教育经费来源及其相关制度保障的差异与特色,就宋朝及以后建立的学田制以及西欧中世纪所倡导的捐赠制对受教育权的实现所起到的保障与促进作用详加论述。此外,关于受教育权利的“去特权化”实现道路与特点的中西比较,也反映出了中西方文化的特有文化差异与社会特点。则通过以上多专题的比较及综合集成式的问题讨论,我们发现,“受教育权实现”这一介于教育史学及法律史学之间的动态交叉研究仍有其值得揣摩与探究的新看点。结语篇,为文章的第七章。通过对受教育权利的存疑与释疑以及对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未实现这两大纲领式的要点回顾与反思,笔者以自我设问与自我解答的方式对整篇论文中可能出现的立论难点或需要加以证伪的主要命题分别予以尝试解答。因为文章宥于选题与篇幅,对近代史意义上的“受教育权”及其实现未能予以直接涉及,但希望通过行文中的相关思考以寻找出对当下受教育权利问题切入法律考察的新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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