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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的迅速腾飞以及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成。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我国社会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还有越来越多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共性事件的相继发生,尤其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消费食品安全问题。从早期的肯德基和麦当劳的“苏丹红”事件到2008年的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再到近期的含“工业明胶”的老酸奶事件,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引发全民担忧,但是这些事件最终得到的处理结果却不甚理想。即使在舆论的重压下,这些事件也大多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而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有效救济。种种迹象都表明了我国亟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该条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不仅打破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不完善的缺陷,还为上述食品安全问题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共性事件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路径。同时,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也对消费者协会的原告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仅凭这两款法条还难以支撑起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研究,仍需要不断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来进行完善。本文从“原告”的角度出发,结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重点探讨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种类、范围、各原告之间的关系及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优缺点等问题,并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提出了建言。在论文结构上,本文首先通过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关基础理论的概述,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理论进行了系统化的理论分析与论证,并引出本文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一论题。其次,笔者在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上存在的问题。再次,笔者介绍了域外相关国家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方面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并总结出其对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有的启示意义。最后,通过对各类原告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当中的合理性基础的分析,本文提出了适宜成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的三类主体——公民、消费者协会以及检察院,并就其相应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在结语中,笔者也探讨了本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在论文陈述方法上,首先,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通过对本文论题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学习与研究,了解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及其原告的发展现状;其次,本文运用实证分析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近些年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重点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及检察院的原告资格和行政机关的诉讼地位。同时,本文也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一些国家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模式当中的原告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以期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