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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为一项保障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充分掌握案件证据信息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提高控辩双方辩论的实效性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在当前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如何合理完善这一制度框架,保障辩方的案件知悉权,是确保庭审改革成效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司法现状和立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提出了具体设想。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证据展示涉及许多的法理问题,笔者从介绍美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演变过程入手,概述了它的发展过程及相应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理论的变化,并重点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所必须解决的法理问题。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是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直接动因,但从该制度的内在价值角度分析,体现出公正、效率和人权保障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也迫切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同时,准确界定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诉讼地位,明确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对于确保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顺利实施也是十分重要的。 <WP=3> 就我国刑事诉讼而言,目前仅有一些具有证据展示性质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刑诉法第36条、第150条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从规范本身而言,存在着展示范围过小、单向展示、缺乏程序性规定等不足,加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使律师的案件知悉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有悖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妨碍了庭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作为对某一制度的修正与完善,首先必须明确基本的原则,就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三项原则,即依法原则、相对合理原则和权利均衡原则。在涉及到制度中的具体模式选择时,在分析、评判相关论点和意见时,必须充分体现上述三项原则,做出适当的选择。具体而言,在制度层面上主要涉及八方面问题:一是关于展示的时间和地点。笔者主要从依法原则考虑,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认为选择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7日前在检察院进行一次性展示较为合理;二是关于展示的主体。就控方而言,检察机关应由主诉检察官参与并主持,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展示目前还于法无据。就辩方而言,从保护被告人权利角度考虑,除律师参与外,其他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辩方主体参与,但被告人在目前立法和司法现状下,不宜参与。此外,法官只能在控辩双方出现争议时,有限度地介入展示程序;三是关于展示的责任,应确立双向展示模式,但控方负主要展示责任;四是关于展示的范围。从国外证据展示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扩大展示范围。就控方而言,凡是与案件指控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公共利益豁免除外)均在展示之列。就辩方而言,主要限定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同时,本文还从证据分类的角度,对各种类型证据进行分析说明;五是关于展示的具体程序(略);六是关于展示的提起方式。认为证据展示从本质上讲,<WP=4>应是控辩双方的义务,应采取法定式的展示模式;七是关于展示后的法庭审理。主要解决对无争议证据的质证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八是关于违法展示规则的法律后果。笔者根据违反义务的原因、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提出六种救济方式和制裁措施,以确保证据展示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