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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日益成为司法实务中难点和热点问题,虽然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理论层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无法回避的是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加的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与理论上未形成一致相比,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运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在制度层面具有必要性。根据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所进行的制度比较和司法实务考察,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其存在的独特理由:一方面是司法实践公平与效率的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处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能有效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是连带责任制度本身的障碍,连带责任制度以法定和约定作为其构成要件本身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同时由于现代法律关系的高度复杂性,各种法律关系竞合情形也日益多样复杂,以法定连带责任形式对各种法律关系竞合所发生的复合请求权予以规定显然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有其独立存在的理论价值与司法实务价值。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构成、效力等实体方面,我国学者存在激烈争论。从本质而言,实体上的争论其实就是如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限定的问题。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基于请求权竞合而生,而各请求权竞合可能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得出的债务数额不等、时效差异等基于各实体法律关系本身造成的区别,如何在外部效力上以连带责任规范是较为重大的理论与实务问题。所以,在当前条件,以一种开放的态度对待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上述困难究其根本实为司法技术上的困难,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为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论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即不真正连带责任建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法律效力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第一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建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实考察、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区分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价值与制度借鉴。从中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实际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为完善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这需要借鉴具有法律共同性与相似性的制度与理论,这样才能使研究该责任制度更具实际意义。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司法价值。所以,在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下,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较大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之概念与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下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较大的必要性。所以,本部分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效果。本文主要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之概念与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来进行考察。本文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对其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向债权人所负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且因其中任一人之履行,其他债务人之相应债务即因债权人债权减少或消灭而减少或消灭之责任。同时以日本和我国为例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观点,但是这些观点仅是理论认识,本文从司法实务视角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第三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主要内容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式、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受理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文书的制作。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民事诉讼运用中,从本文介绍的各种诉讼模式及判决主文表述等方面可以看出,争议的源头在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实体法上认识的不同。所以,应当抛弃那种教条式主文表述形式,以解决司法实务需要为目的,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中可直接采用“连带”字样;对追偿关系在判决主文中应当尽量予以避免。所以,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不应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采取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对案由的确定可以将责任的最后承担者之法律关系与管辖连接点结合起来确定,如果管辖法院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如其中依法律关系可确定终局责任者的,可按该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管辖法院基于的数个法律关系均存在终局责任者承担的法律关系,则可将数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如管辖法院仅基于一个确定非终局责任的法律关系取得管辖权的,则依该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此外,对不真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客观需要及更能公正和效率的解决社会纷争为目的,同时,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产生原因的复杂性,打算用一种固定不变的判决主文表述形式适用于所有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想法似乎是陡劳无功的,但是以类型化研究为工具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主文表述形式进行探讨则是可行的。综上所述,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在论证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法研究方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制度比较,以此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对我国司法适用的可借鉴性。同时,在进行制度比较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进一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适用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