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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行政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逐渐从一定的权力领域退出,放权与还权于社会,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新生的社会组织蓬勃兴起并承接起了大量政府转移下来的行政管理权。这意味着中国已经打破高度集中的政府垄断行政的体制,行政分散化的趋势日益显著。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已经参与到社会公共行政事务中来。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政府委托和内部章程及契约行使着行业管理权,在公共行政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法理论却无法将行业协会的公共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其根本原因是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这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与诉讼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理论并同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移的现实相结合,提出行业协会对行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不同于传统行政权的现代行政权,行业协会是一种现代新型行政主体。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种类。提出对行业组织行政主体地位应立法予以明确化,行政救济与监督规范制度化的主张。从现实层面来说,准确定位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它为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移找到了重要的承接载体。同时它也为国家降低行政成本,建设精简、高效的发展模式提供了有效途径。最后,关于建立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要做好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建设,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现状、困境及思考。共分两节。第一节从行业协会的三种现实状况出发,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予以分析,从而引发了对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现状及其困境的思考,并简要介绍了行业协会的概念与分类、特征与职能。第二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到市民社会理论的产生发展,阐述了行业组织兴起的时代背景。第二章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本章是主要理论部分。从政府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与行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了行业协会在传统行政法中主体地位的局限性。并从现代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理论的形成,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的发展,结合西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现状,论证了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并阐述了确立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是实现政府职能转移、探索行政主体多元化、维护行业利益、实现社会功能、完善司法救济的现实需要。第三章行业协会是一种现代新型行政主体。以第二章公共行政理论和其现实需求为基础,进一步对行业协会的权力渊源和权力性质进行分析探讨,得出行业协会是一种现代新型行政主体,其依据章程契约对行业成员行使的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并对传统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了重新的界定。第四章保障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立法构想。剖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统一的立法构想,阐释了行业协会一系列的行政法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立法的规范与调整,并就如何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作出了初步的设想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