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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上一支活跃的金融工具。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也获得了长足发展。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可以获得专家理财与组合投资的机会,更好的获得参与证券市场的机会,同时,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吸纳民间资本,活跃金融市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投资的规模效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众多的利益诱惑,可能会存在基金不正当交易行为,加上基金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为基金关联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鉴于此,本文选定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作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人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上位概念是基金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涉及到三方利益相关人,即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是规制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利益保护对象,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交易的核心,也是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规制的重心,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交易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界定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人的范围,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认为与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资本关系、工作关系,以及对基金管理人能够产生影响和控制管理人的人,都视为关联人。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根本理由是因为该种交易与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且弊大于利,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人交易、同向交易、反向交易和其他的代理行为。一人交易表现出来的交易主体只有一人,尽管背后代表的是不同主体。基金管理人与自己管理的基金进行交易,缺乏监督,并且可能产生信息滥用的情形,危害是比较大的。同向交易,就是指交易的一致性。基本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处于交易的一方,共同和第三方交易;另外一种是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两支或多支基金共同与第三方交易。反向交易是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旗下基金互为买卖的行为。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指令的发出主体都是基金管理人这一单一主体,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其他代理行为的关联性,则比较间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规制应当建立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首先思考了基金治理结构。通过分析基金治理结构,指出,优良的组织结构是避免基金关联交易的有效手段。其次,加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引入证券法上的归入权,提出基金持有人诉讼模式等。最后强调了对基金的监管,再次分析了不同监管的利弊。整个第三部分是这篇论文的重点。通过该部分的阐述,笔者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构想,希望能够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只有建立完善的规制体系,才能达到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有效的外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