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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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学校过错、确定责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正确处理取决于如何确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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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征收作为现代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其核心是对行政相对方财产权的剥夺,这必然与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产生冲突,而公用征收制度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行政相对方的财产权进行保障,及如何对国家公用征收权进行限制与约束。本文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为背景,以公用征收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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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之公民财产权为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肆意侵犯之,此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一贯奉行之原则。但此原则并非必然推导出公民财产权不受任何限制之结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财产权必然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基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特性,财产权的行使以及行使的内容和界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特殊的、必要的限制甚至剥夺。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对公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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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理论是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律体系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学者多关心行政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的构建。但是,学者对行政权的特性研究虽然较为成熟,但对行政权的公益性研究方面,则并不是很系统。而行政权的公益性关涉到诸如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执法观念、公共利益、执法手段等全方位的问题,故探明行政权的公益性意义非凡。行政权公益性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理论方面,能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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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建构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正面临危机。行政与私法合作的趋势即行政私法化倾向具有强烈的现实合理性。理论上,行政有其不容否认的私权基础。实践中,私法手段作为一种改革方式已在完成公法任务的中外实践中取得巨大成功:行政私法行为自成体系,行政契约广为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等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原则纷纷踏入行政领域,并得以存继。当然,私法精神本身也随着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社会诉求发生变迁,从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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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一年有余,但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至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争论不休,学生重点对此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通过与交通事故责任的比较,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它是民法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为后文否定过错责任原则作铺挚。其次,学习研究国外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成果和先进的司法理念,辩析我国就此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变化,研析各种归责原则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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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不同理解,通过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争议焦点的分析,提出本文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认识和界定,为后文探析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提供共同的平台。在对行政不作为的性质作出界定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途径、司法救济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并就司法审查的重点如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判决方式等进行探析。本文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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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警察权,百姓和学者都有一种复杂的感觉。大到侦查破案、擒凶缉恶,小到户口管理、交通安全都与警察有关,警察权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警察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以及媒体对警界丑闻的监督与披露,警察权问题逐渐突显出来并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至有学者痛陈“警察权的膨胀是当今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于是就产生出“警察权多大合适”的问题,对警察权要不要加以限制、怎样加以限制以及限制的边界在哪。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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