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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刑事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同样必须遵循权力行使的客观规律。对侦查权进行控制既是现代司法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在我国,侦查权怠于行使或滥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罪不纠、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任意扣押、非法拘留和逮捕、超期羁押等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是我国当前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而检察机关如何对侦查权进行监控,从而既能发挥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功能,又能防止侦查机关侵害人权等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及实践部门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分析我国侦查权的检察控制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侦查监督制度中合理、科学的因素,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侦查权的检察控制提出了一些构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侦查权检察控制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探讨了侦查权的概念和性质,认为侦查权的性质应是行政权。其次,就侦查权检察控制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作了比较研究,并探讨了二者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侦查权检察控制的历史、现状及其缺陷。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侦查权的检察控制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在比较分析国外检警关系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机制,并在此模式下,对完善我国侦查权的检察控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在分析侦查权的检察控制时,紧密结合检察工作的实践,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力求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