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路径:以金融刑事政策变革为视角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ghao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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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对近10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进行检索发现,本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8年虽有减少,但数量仍旧惊人。同时将本罪的案件数量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数量中所占比重进行统计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所占比重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8年与2017年持平。从而得出结论,近十年来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着扩大适用的趋势。民间金融的市场化发展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逆的,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经之路。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人与人之间的物理距离被打破,民间金融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展迅速。这也导致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混乱,影响到了经济发展的稳定,但是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如今刑事政策已由国家的绝对垄断主义向金融交易本位方向发展,这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扩大失去了政策依托,同时本罪的扩大适用严重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本文以下述三个章节为框架展开研究:
  第一章是问题梳理与困境探析,通过对近10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的分析发现,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化适用的现象。针对《刑法》第176条的模糊规定所引发的立法“缺失”,司法解释本应承担起填充法益实质的重任并为本罪的司法适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南。但在金融垄断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同时又受制于文义解释的局限,司法解释过度看中本罪的形式要件,忽视了对于该罪法益保护的探究,《集资解释》与《集资意见》等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本罪行为特征的规定有四:公开性、非法性、利诱性与社会性。合法的民间借贷由于在形式上与本罪的行为特征相类似也被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中,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本罪法益保护的实质性判断,这就使得本罪的犯罪圈被不合理的扩张。司法实践中缺少对出罪条款的适用,一旦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公开性、非法性、利诱性与社会性四个方面的特征,那么大概率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章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节是问题的发现,第二节是阐述扩大化适用的表征,刑法第176条,作为本罪适用的大前提,由于该条款本身语言的模糊性,导致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规范指引,同时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尽合理导致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适用,第二节又分为三个方面:司法解释中存在着“社会资金”与“公众存款”混同适用的情况,与行政法中“非法集资”概念混同适用的情况,与合法民间借贷概念混同适用的情况;第三节是分析本罪适用的扩大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本罪的扩大化适用突破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其次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犯,最后这种扩大化适用抑制了新兴金融实体的发展。
  第二章是理论反思与解决方案的探讨,学界针对本罪扩大适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方阵营,但不管是“立法废除论”还是“司法克制论”亦或者是“限缩适用论”都不是本罪适用的最佳方法,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本文认为本罪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去罪化处理只会使得相关严重金融犯罪行为给金融市场的秩序安全带来隐患,第二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是梳理传统金融政策对本罪适用造成的影响,具体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传统金融政策进行历史回顾,建国以来,我国金融政策的产生与发展,同时探究传统金融政策是如何影响本罪法益观的,同时指出坚守陈旧的“秩序法益观”势必会与金融深化改革的金融政策背道而驰。第二节是探究金融政策变革对本罪适用的影响,同时引入了金融刑事政策这一全新视角,打破以往对于本罪理解的局限,通过引入金融刑事政策这一全新观念,希望能够帮助司法适用者更好地适用本罪,本罪也可以很好地实现其规范目的,使得司法实践可以做到罚当其罪,从而维护刑法的权威性。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刑事政策变革对本罪法益保护的影响,进而探讨司法实践中本罪限缩适用的新路径。
  第三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解释作出具体的阐述,从本罪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认定本罪成立与否,通常是通过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公开”、“吸收”、“存款”等要素的规定,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遵循的是形式解释的规则。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适用的现状来看,《集资解释》和《集资意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以及诠释,无不从行为表征入手对本罪进行解释,进而指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这种不对犯罪的实质进行价值判断的解释方法看似客观公正,实则会将那些仅仅从行为特征上符合规定,但实质上缺乏法益侵害内容的行为,以及未达到犯罪程度可以由行政管理法规制的民间借贷一律上升到刑法的高度由本罪规制。这种仅仅解释法条字面含义而不作价值评价的活动,虽然方便司法适用,但在现今的大环境下却影响着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形式解释在本罪司法适用中的弊端,进而将金融刑事政策与目的解释巧妙结合,在刑事政策的引导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诠释。这样既可以摆脱传统目的解释固有的主观任意性,同时又可以对刑法第176条重新进行诠释从而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去。并在此基础之上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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