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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大国家战略。市民化是城镇化的根本,就业是市民化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本文以城镇化进程为探讨背景,以就业领域的身份歧视为研究对象,以为摆脱现存的就业身份歧视困境提供制度供给和为推进市民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提供本土化经验为写作目的,综合运用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从立法制度的优化、劳动保障监察的强化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的重构角度探寻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的对策。从解释论的视角入手,对身份歧视给予多元解读,以此作为全文的基础和引领。首先,在语义分析、“从身份到契约”理论命题以及当代中国语境三个层面上厘定身份的涵义;从语义分析和不同学科对歧视理解两个角度解析歧视的涵义。藉此,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回答了何谓身份歧视。其次,借用社会学理论,将内在偏见、外显排斥、制度性歧视作为身份歧视的三个维度,三者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身份歧视链”,它们彼此强化,甚至恶性循环。最后,依据身份歧视所涉及的领域,可以将身份歧视分为教育身份歧视和就业身份歧视。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从保障劳动者物质法益层面,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成为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的权利支点。在不断探究和争鸣中,在艰难跋涉中,人们对平等意蕴的认知日渐深刻,从观念到权利,一步步地在接近真理。就业不仅是生存的手段,更体现出谋发展的利益。以史为镜,可以照映出就业权生成与发展的历程;以法理证成和法律确认为依据,就业权作为一项权利昭然于世。切实保障平等就业权需要对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给予双重考量,即反就业歧视与特殊就业群体特殊保护的统一。从保障劳动者精神法益层面,尊重人格尊严成为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的精神诉求。我们在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认真对待人格尊严,因为所有劳动者都有人格尊严。经济全球化催生了“体面劳动”,并且成为全球共识,中国也不能独善其身,应积极推进体面劳动在本土的实践,使其落地生根,融入中国元素。农民工市民化是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的目标追求。由于特殊的二元经济制度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转移人口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职业转变(非农化)和地域转移(城镇化)的同步合一,而是采取了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中国路径。在该路径下,农民工市民化是根本,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是必然要求。就业机会歧视逐渐消除、治理工资拖欠效果显著、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从无到有诠释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取得的进展;职业技能培训欠缺、同工不同酬、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比例低等问题凸显出农民工市民化举步维艰。究其缘由,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最大掣肘。户籍权益化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弱化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进程各具特色,为我国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提供了有益借鉴。因应就业身份歧视的困局,我们需要探寻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的对策。一方面,进一步优化立法制度。从立法模式角度,当前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更为妥适;彰显并践行同工同酬原则,明晰其内涵及适用范围;从认定标准角度,我们应分别确立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认定标准,同时弱化歧视的故意这一要件。另一方面,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预防功能,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执行力度,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对话和合作,使劳动保障监察在反就业身份歧视过程中能够大有作为。最后,重构司法救济制度。明确就业身份歧视争议的法律属性为劳动争议;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共同的举证责任力图兼顾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将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以及赔礼道歉作为我国就业身份歧视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本文在吸收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在研究视角上,本文以新的研究背景——城镇化审视就业领域的身份歧视问题,同时从就业身份歧视角度分析城镇化进程中的困局和矛盾,通过为现存的就业身份歧视困境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从而推进城镇化进程并提高城镇化质量;在研究内容上,不仅系统阐释了身份歧视的多元意涵,而且从保障劳动者精神法益层面为就业身份歧视法律规制寻求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