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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英国工党领袖托尼·布莱尔上台后进行了多样化的社会企业改革,推动《2004年(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公司法案》颁布,规定社区利益公司应当同时满足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随后《社区利益公司规定》出台,从法律上肯定了社区利益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形式。①这种新型公司同时具有非营利组织与有限公司的优势,进行商业化经营,鼓励商业资产服务于社区利益。在其运营中,规定“资产锁定”和“分红上限”,确保企业营利用于社区事业发展。此后,英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设立“大社会资本”与社会影响力债券为社区利益公司提供融资渠道,通过《社会价值法案》给予社区利益公司在政府招标等机会中的优先购买,加强公众的社会企业意识,提升公众对社会企业的理解,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2006年起慈善事业进入较快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2016年的1000亿元。但在慈善领域,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学者分析,我国实际存在一些“类社会企业”,意在解决社会问题,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故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现有的先进企业形式,促进全社会公益氛围的形成,利用法律的手段搞活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失为解决我国慈善困境的一种可能。 目前,我国学者对英国社会企业、中国的社会企业都做了一定的研究,基础性的概念和理论问题已基本理清。但对于英国社区利益公司,却缺乏深入系统的探讨。这一独特的公司形式在何种环境下出现的?其与传统的公司或慈善组织有何不同?社区利益公司的法律规制有何特点?社区利益公司法案在何种情况下进行修改?我国现有框架下是否已有类似社区利益公司形式?可否借鉴英国社区利益公司的形式?如果可能,如何定性?借鉴英国相关制度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为探讨以上问题,本文共设6章进行论证。 除去第一章绪论外,其余五章均围绕社区利益公司这一特殊公司形式进行论述。其中第二章是对英国社会企业与社区利益公司进行介绍,分析社会企业与社区利益公司产生的背景与政治经济根源,社区利益公司的性质及显著特点。通过欧洲学者与相关机构的定义,阐述社区利益公司中“社区”一词的含义及其所倡导的社区利益,并得出其特点。 第三部分是社区利益公司的特殊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社区利益公司的注册、资产锁定、分红上限制度进行介绍。在注册过程中,社区利益公司需要进行社区利益测试、对有重要控制权人进行注册,在运营过程中,社区利益公司人员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对股东分红的限制经历了由严格到宽松的变化过程,在运营过程中,其资产也不得随意转移,而必须转移给其他社区利益公司或慈善组织。 第四部分是对社区利益公司治理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及数据说明其公司结构与内部控制。在社区利益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笔者主要讨论了董事、公司成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的安排,讨论了曼纳社区利益公司和变饭为宝社区利益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五部分是对社区利益公司的监管进行分析与评价。主要涉及对监管制度变化的分析、监管机构的分析,特色监管内容:信息披露、破产清算程序等。 第六部分是对中国社会企业发展进行梳理,对比中英两国社企形式。阐述中国转型背景下,如何利用社会企业形式解决社会问题。中国的社会企业历经三个发展阶段,现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其发展面临重重障碍,尤其是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