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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是我国最早实行职业化改革和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体育项目,足球领域里发生的问题,不仅是行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问题。基于这个认识,作者以足球领域腐败现象的代表之一的“黑哨”作为选材,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提出了建议。 第一章 黑哨是指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出于其它目的,在竞技比赛中,故意违背比赛规则,进行错误的判罚,不公平执法的裁判的统一称谓。本文论述的黑哨专指足球黑哨。黑哨的特征有:黑哨的行为主体是裁判员;黑哨行为表现为裁判受中国足协(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委派执法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甲级、乙级、地方联赛以及其它比赛,索要或非法收受俱乐部或参赛队伍、第三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在比赛中偏袒提供利益方,或出于其它动机,故意进行不公平判罚;黑哨进行不公平执法的主观因素是故意;黑哨的不公平判罚造成了明显的损害结果。黑哨的类型有:违反足球行业协会(中国足球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裁判;违反了行政法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受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制定的体育行政法规和自行制定的体育行政规章)的黑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因而构成犯罪的黑哨。对于三种类型黑哨的治理可分为行业治理、行政监管、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第二章 权力制约权力必须辅以市民社会对权力的制约,而行业协会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在其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本质的特征是自治。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包括规章制订权、非法律惩罚权、监管权和争端解决权。依靠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更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和降低行政成本,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由于国家对行业协会的定位不准确,对行政机构制度改革力度的不足,造成中国足协以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却执行着行政机关的众多职能。由于其行业规章制度是有欠缺的,造成其对黑哨的处罚是缺乏法理依据和不正当的,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作为行业协会,中国足协有很多优势也有很多劣势,但都不足以阻止给予中国足协恰当的行业自治组织地位。必须严肃考虑给予中国足协充分自治权的问题。我国足球行业自治机制的完善,可借鉴国外足球行业治理机制。我国足球行业自治机制的完善方面,主要应确立和保障中国足协和地方各级足协的自治地位,建立和健全足协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章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政府权威对行政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和管理。政府行政职能的新体系模式可以分为进行经济调节,实行市场监管,对社会进行管理,向公众提供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摒弃公共行政等于政府行政的狭隘观念,树立一种更民主、更开放的服务型的公共行政观,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特别是在行政监管制度方面的创新。我国足球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分工不清,足球管理中心和中国足球协会混为一谈,“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形式使两个组织的面目完全不能分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结果行业处理的优势无法发挥,行政监管的优点更无法体现。为完善我国足球行业行政监管机制,应在完善体育行政立法、健全体育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有所作为。 第四章 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应当正确处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互动问题,在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三个环节间建立传导机制。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黑哨的犯罪构成和对黑哨进行刑事制裁,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黑哨的犯罪构成,作者从国内法学界存在的无罪论、受贿罪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观点出发,结合第二章关于中国足协法律定位分析的成果(即中国足协实际上和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本身就是行政主体),重点对裁判员执法时的法律定位进行了分析,对黑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进行了论证,最终提出,在黑哨事件发生的时间点上,黑哨应当构成受贿罪。作者接着认为,在足协的自治地位确立、足球管理中心行政监管制度完善的情况下,裁判员执法时的法律定位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届时出现裁判受贿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作者还分析了我国法院刑事制裁黑哨的得失,在肯定了刑事制裁的积极作用后,对其失败的地方进行了严肃论述;最后,作者借鉴了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黑哨的刑事预防和司法制裁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