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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来,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问题上的讨论一直开展地非常广泛。笔者自2003年以来,长期工作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线,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侦查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法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比较直观的感受,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的若干问题作一定的研究和讨论。文章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辨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系这三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对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作论述。文章第二部分,结合上海地区已被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案例,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这四个构成要件入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和论述。文章第三部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法适用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及我国公民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定性、国家工作人员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刑适用问题。最后的余论部分,则是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考,并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是一个比较抽象的罪名,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其实是以其有组织实施的一系列具体违法犯罪所构成的,故不赞成加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罪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