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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立法权又是央地之间权力配置的核心。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央地之间其他权力配置和行使的法律基础。因此处理好央地立法关系是实现改革总目标的必然要求。作为规范央地立法权力和立法过程的法律,《立法法》是规范央地立法关系的重要文本。它对央地立法权限作了一定制度化划分,实现了央地关系建立在法治的框架下。2015年《立法法》首次修改,内容涉及央地各自的立法事项、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等等,这些内容直接影响到了央地立法关系。进而影响和改变整体央地关系。并且,经过几年的实践,修改所带来的影响逐步显现。2015年《立法法》修改,对央地立法关系产生了什么影响?当前我国央地立法关系存在什么问题?笔者渴望找到一些答案,并提出一些完善央地立法关系的思路。
我国的央地立法关系一直处于不断地探索之中,经历了立法权力极其分散阶段和中央完全集权的一级立法体制阶段,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最终确立了央地立法分权的两级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下,中央和地方都各自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两方积极性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对地方立法分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调节央地立法关系的主要法律之一——《立法法》进行了修改。《立法法》的一些修改内容,对央地立法关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增强了央地立法关系法治化程度,促进发挥央地两个积极性原则的落实;丰富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当然《立法法》修改并没有解决央地立法关系中的所有问题,央地立法关系依然存在因为划分立法权限标准与划分事权标准冲突而导致的央地立法权限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因为职能同构和立法权限边界不清而导致的央地立法缺少精细化划分的问题、因为地方的自利性和中央立法监督不足而导致的地方立法实践存在狭隘性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央地立法关系。笔者认为,促进央地立法关系法治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通过改变央地立法权力划分标准,科学配置央地立法权限。二、将辅助性原则引入央地立法关系,根据辅助性原则,区分地方间立法职能。设区的市优先行使立法权,省级立法主要起到辅助和支持的作用。省和设区的市立法职能定位清楚,那么省和中央的立法职能划分自然也就清楚了。三、要加强立法监督。根据治理理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加强立法监督,不仅要通过完善落实备案审查机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立法监督,还要借鉴治理理论,发挥社会的作用,使社会能够充当地方立法的外部监督,从而提高央地立法关系的法治化程度。
我国的央地立法关系一直处于不断地探索之中,经历了立法权力极其分散阶段和中央完全集权的一级立法体制阶段,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最终确立了央地立法分权的两级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下,中央和地方都各自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两方积极性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对地方立法分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调节央地立法关系的主要法律之一——《立法法》进行了修改。《立法法》的一些修改内容,对央地立法关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增强了央地立法关系法治化程度,促进发挥央地两个积极性原则的落实;丰富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当然《立法法》修改并没有解决央地立法关系中的所有问题,央地立法关系依然存在因为划分立法权限标准与划分事权标准冲突而导致的央地立法权限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因为职能同构和立法权限边界不清而导致的央地立法缺少精细化划分的问题、因为地方的自利性和中央立法监督不足而导致的地方立法实践存在狭隘性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央地立法关系。笔者认为,促进央地立法关系法治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通过改变央地立法权力划分标准,科学配置央地立法权限。二、将辅助性原则引入央地立法关系,根据辅助性原则,区分地方间立法职能。设区的市优先行使立法权,省级立法主要起到辅助和支持的作用。省和设区的市立法职能定位清楚,那么省和中央的立法职能划分自然也就清楚了。三、要加强立法监督。根据治理理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加强立法监督,不仅要通过完善落实备案审查机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立法监督,还要借鉴治理理论,发挥社会的作用,使社会能够充当地方立法的外部监督,从而提高央地立法关系的法治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