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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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作为一种复合型资源,具有提供农业生产与生态服务的双重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强度、粗放型的生产方式致使耕地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出现了土壤板结、地力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基于维护耕地生态安全的战略需要,生产者及其他相关群体承担起耕地保护义务,有效地改善了区域耕地生态环境,并为区域发展贡献了耕地生态效益的增量。然而,这些群体因耕地生态保护付出的代价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分配矫正和法治保障,生态外部性特征也使耕地生态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传统的执法、管控类行政手段已难以满足耕地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保障耕地生态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耕地生态效益的公平分配,党中央和国家开始高度重视耕地生态补偿制度在耕地保护领域的运用,并将其法治化建设提上日程。2020年国家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就《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生态补偿行为”。迄今为止,我国耕地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仍在积极探索之中,中央层面尚未对耕地生态补偿事项进行专门规定,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条例时只能依据上述法律中的笼统规定和部分政策性文件中的指导意见,因而整体上看,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耕地生态补偿制度不仅能够实现耕地生态利益的分配正义,更能助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研究完善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公平理论、权利与义务对等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指引,在充分整理国内外耕地生态补偿研究动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梳理我国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与政策现状,并对成都、苏州等市的耕地生态补偿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考察,总结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与实践现状。第二部分立足于制度与实践现状,归纳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五点不足,即补偿主体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不多样、补偿监督不到位及补偿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并从法学视角探讨上述不足之成因,以便进一步探寻完善之对策。第三部分围绕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五点不足,对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域外国家在相关方面的制度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其先进模式和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予以借鉴。第四部分在前述研究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即明确地界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确保补偿权利义务的清晰划分;制定合理的耕地生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完善多样化的耕地生态补偿方式,确保补偿资源的高效配置;建立有效的耕地生态补偿监督体系,确保补偿程序的公平运行;健全严格的耕地生态补偿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补偿主体权利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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