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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研究激励性管制在中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中的应用。电力产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自然垄断,各国政府对其一般采取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管制政策,发、输、配、售四个环节捆绑在一起。随着市场发展、技术进步以及自然垄断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和管制理论的发展,使得对自然垄断与竞争及其与管制的关系有了重新认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电力产业开始了市场化改革。根据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律,在电力产业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私有化和价格机制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企业内部的生产效率。将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发、售环节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环节分开;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输电、配电环节引入激励性管制,进行管制改革。过去,对电力产业的管制采取基于成本的管制,如,服务成本管制或投资回报率管制(COS/ROR)。随着电力产业改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激励性管制,如价格上限或者收入上限等,以严格控制电网企业服务的价格,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在管制周期内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来获得高的收益。中国的电力产业改革历经了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97年以“集资办电”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的以政企分开、建立电力市场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当前,中国的电力产业改革实施了厂网分开,形成了几大发电集团和南北两大电网集团。但输电、配电和售电等环节依然是捆绑在一起垄断经营。要建立起真正的电力市场,促进发电市场和未来售电市场的竞争,中国电力产业改革的必然趋势是:采取厂网的产权分开、发电竞价上网,而后输配电网分开,最后售电引入竞争,并对输电、配电进行管制改革。因此,中国电力改革迫切需要考虑的任务之一,就是针对输电、配电环节,建立适应未来中国电力市场的新的管制机制。为此,本论文探讨了激励性管制在配网管制中的应用。论文首先对国外电力产业中普遍采用的管制方法,如服务成本、投资回报率管制、价格上限、收入上限和标尺竞争、绩效标杆等方法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价格上限和收入上限管制将风险和利益从消费者转移到了生产者,从而一定程度上克服了COS/ROR方法的缺陷,但管制者在确定企业成本信息和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程度方面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标尺竞争理论通过采用外部测量手段来确定成本信息以制定管制价格,绩效标杆通过同类型企业之间效率比较来确定被管制企业需要缩小的效率差距,这两个手段较好的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对管制效果的影响。绩效标杆方法在各国激励性管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WP=5>论文介绍了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绩效标杆以及用什么方法确定绩效标杆。论文结合当前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所处的阶段,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激励性管制机制。论文以重庆电力系统配网为例,进行了配网效率的实证分析。最后,论文针对中国的电力管制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决策者和研究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