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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不断浮出水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引起了理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议。与此同时,对遏制刑讯逼供、规范侦查行为具有重要价值的讯问录音录像也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虽然我国2012《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并对其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总体来看,我国立法对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抽象、笼统,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比如我国立法尚未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相关问题作任何明确性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不断。笔者欲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进行研究,以解决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庭审播放、质证的问题以及有效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最终实现讯问录音录像证明案件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的价值。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一共分有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定位不仅有利于推动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运行,还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章首先探讨了学界对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的争议问题,然后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提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依据其证明对象的不同,具有实体性证据和程序性证据属性。第三章首先对讯问录音录像作为实体性证据所具备的证据能力条件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关系。然后探讨了违反讯问录音录像强制性规定所得供述的证据资格:选择性录音录像,所得供述的证据能力适用不利推定说;先审后录,所得供述应绝对排除;事后补录和其他非规范性录音录像,控诉方作出合理解释并得到其他证据佐证的条件下具有可采性。第四章主要探讨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明力问题。虽然讯问录音录像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相比较讯问笔录而言,其证明力较强,但在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明力进行审查时仍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审查判断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主要通过司法鉴定和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来源是否可靠、保管链条是否完整以及讯问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