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犯罪司法适用合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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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并没有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根本解决。新《药品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药犯罪适用的最大影响在于将拟制假药排除在假药定义的范围外,实现了这一部分案件由假药犯罪向非法经营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转变,解决了假药犯罪在这一领域内扩张适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新设罪名的方式完善了药品犯罪的打击体系,但并没有对完善假药犯罪司法适用及其避免扩张化倾向带来实质性的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假药案件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罚金刑适用混乱、缓刑适用不一以及在有责的判定上忽视主观方面的考察等现象,还包括假药司法认定扩张及假药犯罪扩张适用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建立假药犯罪量刑的基本规则和司法裁判的出罪机制,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出罪中的作用,运用反证理论实现精准量刑。在通过实质解释限缩假药犯罪司法适用,防止其扩张化的同时,可以适当激活其他罪名的适用,避免在处理涉药案件时单纯依赖某一罪名,使得其他罪名陷于沉睡状态。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绪论部分重点是对学界研究假药犯罪的现状进行一次梳理,总结和归纳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指出当前学界研究假药犯罪的不足之处,作为本文研究的方向。同时,大致介绍本文的撰写思路和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三块。第一块,通过对所搜集的案例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假药犯罪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性保健品、减肥产品以及美容产品同案不同判、适用刑罚混论、扩张化、假药适用扩张等问题。第二块,重点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成因。具体而言包括三点成因,第一点,假药犯罪据以裁判的规范不完善、界限不明、可操作性不强等缘故。第二点,假药犯罪抽象危险犯与法定犯设置的双重叠加效应,导致的入罪门槛低。第三点,假药犯罪司法适用扩张化问题也与司法裁判中对假药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出罪路径有关。第三块,结合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假药犯罪司法适用的建议和措施。比如,可以通过运用“但书”条款、保持刑法上假药的独立判断等方式建立假药犯罪司法裁判的出罪机制。此外,还可以通过实质解释的方式限缩假药犯罪的适用,同时激活其他相关罪名的适用。结语部分,回顾全文,总结全文,提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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