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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制度的设计在整个证券市场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各地方以致全国性的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我国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管理体制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这些并不足以应对当前形势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即使是在2013年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之后,也仅仅只是将非上市公众公司正式作为“入法”对象被纳入证券监管体系,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发行人及信息披露制度都有了相关规定,但它只是较为简单的拷贝和移植针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与立法初衷相违背。在实践中存在着市场监管行政色彩浓厚与市场自生自发的形成所矛盾、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过于严格导致中小企业披露成本过高难负荷、对投资者缺乏明确的准入制度使部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承受巨大压力、没有健全的转板退出机制不利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合法退出和公司的融资以及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监管的完善应当主要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监管,在现有状况下,我国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完善应主要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自身情况出发,以建立灵活自主的监管制度为目的,坚持市场调控为主宏观监管为辅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中应借鉴海外经验建立适应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个性”特征的规定,总体上要低于上市公司要求。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减少会为市场投资者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弱化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市场的转板退市机制,在世界全球化已呈不可逆浪潮中,多元结盟、层次多元化也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必须遵循的转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