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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由于物权的本质为支配性、排他性权利,所以物权变动不仅对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而且与物权变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因此,必须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公示公信原则。文章围绕当代物权变动的价值取向,在对这三种立法体例进行逐一考察和全面的对比分析后得出结论,即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指导,构建我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体系,文章最后还在具体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若干建议。全文共30000余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必要性。首先概要介绍了物权变动的几个基本范畴,接着对物权变动中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了定性:物权变动中所涉及的第三人,一般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同出卖人相比,第三人实际上是市场交易秩序整体的化身,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本部分最后从民法发展史的角度考察了专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三大具体制度的诞生历程,并总结出了当代物权变动的价值取向,即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财产的静态安全。 第二部分就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检讨。善意取得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调整由动产的出让方的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真权利人与动产受让人间的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其交易安全保障的作用原理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考量,通过物权法的特别规定,直接赋予善意第三人以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从而阻却原权利人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故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宜解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其实践依据表现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符合人们善良的法律感情;在诉讼层面上,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保护动的安全,并非绝对有损原权利人的利益。本部分最后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检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善意标准难以认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善意取得制度自身不周密,在第三人权利不消灭和法律行为的可撤消性等方面存在理论障碍。因此需对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重大改造或被其他更好的制度所吸收取代。第三部分考察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就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定义展开子论述,无因并非没有原因,而是不要原因;应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两者之间效力关系的结构来把握无因性.接着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原因: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确立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认识前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安全保障机能被认为是无因性之所以无因性理论虽然有较善意取得制度相对合理的一面,如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更符合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建立了第三人保护的客观标准等,但同时也存在效力保护的极端性和片面性两大弊端,表现为:过分强化了物权移转的确定效力,淡化了法律对于原权利人应有的关注,并不加甄别地把恶意第三人也包括在内;当物权行为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时,无因性理论自然没有发挥作用的领域,此时需委诸于公示公信原则来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四部分论述了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首先概要阐述了物权公示的基础理论,接着重点评述了公示力的两种模式:形成力与对抗力。对抗力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亦是不力的,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就是法律把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与公示完成发生对抗效力的时间点相分离。形成力模式以公示为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仅可以使第三人自外部认识物权变动及变动的时期,从而保障动的交易安全,而且使当事人间的内部关系与对第三者的外部关系完全一致;形式主义法制向人了门提供的信息是双方面的,它将公示与公信密切地结合起来,进而发挥着保护交易安全的强大机能。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有两种:推定效力与公信效力。物权存在的公示之所以能表征权利,主要是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是一条众所周知的社会准则,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还为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必要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形式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公示以落日言力的原因是公信力维护着公示与公众间既存的法律信用关系。公信力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为了兼顾对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对公信力须以一定的参数来加以调控,该参数就是第三人的善意。本部分最后对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公示公信原则较善意取得制度更为科学、更为全面、更为周密,当然也就更为可取;公示公信原则不但可以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所负担的交易安全保护职能,而且还可以弥补物权行为无因性效力保护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