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下药后赌博作弊行为刑法定性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rena_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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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赌博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是极为常见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存在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设置圈套,通常具有一定欺骗性,但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希望通过赌博行为的偶然性获取胜利优势,客观行为仍然是赌博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赌博活动中的欺骗行为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赌博活动不过是实现欺骗目的的手段行为,行为的实质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似乎应当认定为赌博罪1。近年来,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相关案件的案情也逐渐复杂化。本文研究的案例中行为人首先通过给被害人饮用含有甲基苯丙胺的酒精等饮品,使得被害人的状态异于日常行为状态,从而趁机进行犯罪。因为前述药物对被害人意志影响程度不同,不同于普通的赌博作弊案件,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后续的赌博诈骗过程中被害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与控制能力对罪名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案件的争议罪名不仅包括赌博罪和诈骗罪,还可能涉及抢劫罪。行为具有的赌博行为性质与诈骗行为性质使得实务部门对此类案件认定不一,裁判依据与结果大相径庭。笔者以在裁判文书网及无讼网上查询到的数十份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为依据,结合理论界的争议与讨论,对给他人下药后赌博作弊行为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得出具有理论依据和符合逻辑的裁判思路。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给他人下药后赌博作弊行为的现状进行考察,犯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模式,即让被害人饮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饮品后,趁被害人药性发作之际将被害人拉进赌局,并且在赌博过程中进行出千作弊,从而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对下药行为与赌博作弊行为的概念进行阐述。同时对查询搜索到的数十份裁判文书进行整理,总结案件的基本特征,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分别判处抢劫罪与诈骗罪,以此展现在同类案件中司法裁判不一的现状。第二部分总结针对行为的定性争议进行讨论,理论与实务界对于该行为的观点,并对现有观点进行评析,总结定性规律。总结存在定性争议的原因,并对《批复》内容进行分析理解。第三部分针对赌博作弊行为涉及的理论要点进行梳理。分析下药行为与赌博作弊行为如何定性,其中总结出赌博作弊行为应当按照规则视角进行分析的结论。分析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判定欠条是否应当纳入犯罪数额。最后通过分析牵连犯理论问题,对案件的定罪与处罚原则进行分析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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