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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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及“费改税”背景下,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全责征收模式已逐渐替代由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征收的“二元”征收模式。我国社会保险历史欠费问题突出,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有关于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的规定,但却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行政执法以及司法裁判无法可依,导致在社会保险费追缴实践中行政执法标准不一、司法裁判观点混乱,既不利于执法、司法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税务机关在追缴社会保险费时是否应有时效限制、时效制度具体应如何构建,均是亟待回答与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运用具体案例引出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通过案例表明,在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方面,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法院具有极大的争议性且产生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法院裁判缺乏统一标准,司法实践处于混乱状态,由此引发笔者对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第二部分对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相关的现行制度与实践进行了考察与评价。从制度层面与实践情况出发,分析、梳理了我国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的现状与问题,并深入剖析了问题背后之原因。在制度层面,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并没有明确的时效制度,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与追缴社会保险费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尚无明文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在实践方面,无论在执法还是在司法领域,对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的处理都存在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笔者认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法规范性与政策性之间具有一定的冲突,社会保险费追缴行为性质认定不明,以及行政一般时效制度的缺失。第三部分对确立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从秩序的维护、权利的行使与权力的限制、法律价值取向、设置时效乃通行做法四个方面回答了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是否应该设置时效限制这一关键问题,证明了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应有时效限制。第四部分就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具体该如何限制、时效制度应如何构建进行了讨论。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在本质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均为公法之债,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当前国际发展大势,逐步征收社会保障税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必然归宿,实践中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为其提供了重要现实基础,税费统一应是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基本实现路径。因此,本文认为,在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具体构建与安排上可以参考与借鉴税款追征相关时效制度,但不能一味生搬硬套,借鉴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与尊重社会保险费本身的特殊性与征收实际,最终建立起与税款追征时效制度相协调且相互独立的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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