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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是目前唯一一种技术上比较成熟的、可以进行大规模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逐渐建立起来。由于社会对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我国能源的相对短缺,水能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出现了掠夺性、破环性开发,以及抢占资源、炒卖资源的现象,一些省区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以加强管理,但有偿使用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差距较大。吉林省的水能资源立法工作也遇到了上述问题,本文的研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展的。
本文以水利水电专业理论为基础,以水权理论和经济学地租理论为切入点对水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实践的探讨及对比分析,结合吉林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法,并以吉林省现有的水电站为对象进行了全面的测算和验证,结果表明其合理、可行。因此,主要研究成果最终写入了相关法律条款。本文还初步探讨了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电站设备升级、水电站生态恢复等问题列入法规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关于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和内容,以求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