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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与维权是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大法宝,具体而言: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良好公司治理带来的投资收益,在受到证券欺诈行为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恢复自身权利至未受损害时之状态。然而由于自身持股量小的特性,我国中小投资者行权的积极性不高,维权存在集体行动困境。中小投资者怠于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在我国证券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不高,违法者的“猖獗”与中小投资者的“沉默”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失序。为了提升中小投资者行权与维权的积极性,对违法者产生有效威慑力,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2014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设立。区别于公权力机关自上而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投服中心采用的是市场化的手段,投服中心成立至今,已经在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中取得多项成果,但是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很明显,应当引起重视。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投服中心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运行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中小投资者行权积极性不高是因为专业知识不足,维权存在集体行动困境是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不平衡。对于这些问题投服中心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运行的设计上进行了定点回应:在行权方面,投服中心作为专业股东持股行权为投资者提供行权示范;在维权方面,投服中心通过提供公益性救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本部分以投服中心公开发布的案例、报道、调研报告等为基础,通过数据统计、对比、分析等形式探讨投服中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投服中心在行权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行权决策专业性不足,行权产生的威慑力来源偏差导致投服中心的专业股东形象未真正树立;第二,投服中心行权反而增强了中小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依赖性,行权的示范效应并未真正显现。投服中心在维权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选取支持诉讼案件依赖前置处理程序,弱化了投服中心维权的震慑不法价值;第二,投服中心与社会律师存在案源竞争并且存在竞争优势,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转化的程序中,存在与社会律师利益冲突的情况。第二部分,投服中心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在行权中,行权决策规则设置不合理,未重视到行权事项与行权手段相匹配的重要性,导致了行权决策的专业性不足;自有中小投资者教育产品的受众范围小,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不足问题未真正解决是导致行权的示范效应不明显的原因。在维权中,非营利的维权方式导致投服中心办案的资金保障不足;本文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相关理论的研究,揭示投服中心应定位补充性、过渡性机构的原因,正是投服中心对自身定位认识不清,引发与社会律师的利益冲突。归结起来,投服中心定位于公益机构却过多地为维护私益而努力是产生前述问题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域外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考察与借鉴。本部分对以美国为代表的私人主导模式与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折中模式进行了考察,比较研究中发现私人主导模式与折中模式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不同的问题,并总结出行权应在保障行权专业性的同时促进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维权应在发挥公益性优势的同时尊重市场机制的完善思路。第四部分,投服中心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秉持前文提出的完善思路,投服中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自身工作:第一,确保行权专业性,在行权决策规则中以行权手段与行权事项相匹配原则指导行权决策,并完善行权决策专业性的保障制度;第二,完善中小投资者教育工作,与证券公司和媒体合作形成合力,同时建设中小投资者行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激发中小投资者的行权积极性;第三,拓宽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为投服中心提升维权能力提供资金保障,通过增加出资主体和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有效减轻投服中心的运行压力;第四,投服中心应当认清自身定位,在支持诉讼中着力于揭露未被监管机构发现的证券欺诈行为,优化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转化的程序,避免与社会律师产生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