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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大量的民事案件进入法院。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不断增长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而不断增长和累积的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增加了司法成本。为了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大众化。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顺应世界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的潮流,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由此引发了对小额诉讼的热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确立,对现在乃至将来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它有利于国家法律的适用、司法权威的维护、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以及有效地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加快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同步实现的脚步。也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快速解决大量纠纷、便于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在短时间内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减少诉讼耗费。但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在我国立法上相对不完善,具体规定过于简单,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适用范围的界定模糊,对具体程序的规定不成熟。因此,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构建势在必行。本文首先肯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具有其正当性,后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对构建我国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的程序正当性。具体而言,从程序价值、程序原理以及程序配置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正当性进行诠释。第二部分,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展开。首先,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进行概况总结。其次,对两大法系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阐释。再次,对我国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发展现况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以及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阐述我国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构建。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成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以及救济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如,审前的特殊告知义务、“圆桌式”审判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