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狱服刑人员,也称为罪犯,是指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被审判机关依法定罪判刑,并且在监狱中被执行刑罚的人。国家审判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和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然要限制或着剥夺服刑人员的部分权利,以惩罚犯罪。但是,依据科学的犯罪观来讲:首先,服刑人员是普通人,并且其中大都数是我国公民;其次,服刑人员是犯了罪并被依法判刑的公民;最后,服刑人员是可改造并且是要回归社会的公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服刑人员理应享有未被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的,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赋予的公民权利。财产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其他诸如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实现的物质保障。在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无论是站在公民权利保障的角度,还是站在使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顺利回归社会的角度来讲,服刑人员理应享有未被依法剥夺的财产权。可是在目前监狱工作实践过程中,由于服刑人员身份和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我国服刑人员的财产权保障还面临诸多问题。首先,由于法律规定的片面性和监狱环境的特殊性,我们往往更加重点考虑的是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及其他政治权利,对于服刑人员的财产权保障法律却往往忽视。其次,服刑人员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虽然有诸如通信权和会见权等权利来保障其与外界的交往,但是由于其身份和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服刑人员与外界沟通的渠道比较单一。然后,如果服刑人员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其申诉跟控告的权利必须通过监狱或者狱警才能行使。然而,监狱或狱警是刑罚执行者,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者,二者之间的地位相差巨大。尤其是对于那些对监狱或者狱警不利的控告或者申诉,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监督或者是制约,那么这两项救济的权利简直形同虚设,其效果可想而知。最后,我国目前实施了多年的监企合一体制,监狱企业功能与监狱行政功能联系过密,很多监狱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普遍存在让服刑人员从事超时间、超强度、超体力、高危险性作业的现象等等,如果其在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则使得我们对服刑人员的经济赔偿权保障不能彻底到位。而且关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水平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劳动报酬发放存在种种问题。文章着重探究造成这种情况的现实原因,并试图从立法和实践的层面探究解决方法,真正做到保护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最终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