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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美国国会在1791年制定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在宪法通过后的第一个修正案里,美国的立国先贤们就把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为一项人民的重要权利加以保护。新闻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自然也受到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直到1907年,最高法院才出现了有关新闻自由的判例。从此新闻自由才正式进入美国最高法院讨论的范围。
在美国独立之时,普通法虽然抛弃了对新闻自由的事先审查,但是仍然保留了通过煽动诽谤法进行事后追究的权力。20世纪之前的宪法所保护的美国新闻自由,在世界上并没有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进入20世纪后,美国最高法院所产生的一系列判例,对于当今全球各个国家的新闻自由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所以与其说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和限制了美国的新闻自由,不如说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根据自己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通过一个个判例,来建立了对于美国新闻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本文集中讨论了对于美国新闻自由有着重大影响的数个案例,试图通过解释这些判例,来完整地阐释美国新闻自由的体系和规则。同时,虽然美国的新闻自由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所效仿的对象,但是并不意味着它的新闻自由体系就是完美的,本文在对判例进行分析的时候,也指出了美国新闻自由的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新闻自由的概况。介绍了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的历史沿革,美国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以及历史发展概况。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影响了美国新闻自由发展的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来论述美国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以及不足。第三部分,结束语。总体概括了美国宪法有关新闻自由的规定,同时对美国新闻自由的前景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