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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贸易联系日趋紧密,因国际贸易带来的健康风险随之加剧。为保护本国人民和国内动植物健康水平,各国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SPS措施一方面达到健康保护之目的,另一方面却可能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产生阻碍,给国际农产品正常贸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成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特别是当有些国家国内动植物产品市场受到国外动植物产品冲击时,就会采用SPS措施这种极具隐蔽性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因此,国际贸易自由便利化发展的主张与SPS措施之间就成为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亟待予以解决。WTO框架下SPS协定是一项专门规制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SPS措施的多边协定,旨在寻求WTO成员方健康保护之国家主权利益与开放体系下国际贸易利益二者之间的均衡。为保护本国人民和国内动植物的卫生健康与安全,WTO成员国政府通常会制定与实施规范各种动植物及动植物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从以往贸易情况来看,进口成员国一般是把出口成员国的整个领土范围作为风险分析单位,以此作为最基本的评估结果来制定与实施自己的SPS措施,不得不说,这种做法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具体而言,动植物病虫害的发生与传播是由特定生态环境和地理环境决定的,与国家的领土边界或行政区域划分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幅员辽阔、生态环境多变的国家(比如中国)而言,进口成员国的这种做法对他们极为不利,因为某种疫情可能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区域爆发,其他地方仍是相对安全区,那么进口成员国禁止从该国全部地区进口相关食品或动植物产品的行为,既不能增加动植物疫病防控效率,相反却会增加国家间的贸易成本,它甚至还会引发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SPS协定第6条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SPS协定第6条的规定正是为防止世贸组织成员国滥用SPS措施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而制定,其核心思想是要求成员国所实施的SPS措施适应进出口成员国的卫生特点,也是检疫学上关于“区域性”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WTO框架下的“美国诉印度农产品措施案”(简称“印度农产品措施案”,WT/DS430)就是源于对第6条三个条款之间逻辑关系的不同看法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且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首次对该条予以解释的案件,又经过了上诉机构审查,对SPS协定第6条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此,本文采取实证分析方式,从该案入手,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条款的分析论证及解释,研究SPS协定第6条三个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通过该条“区域化”的管理思想,结合我国区域化管理的现状,探析我国在遭遇相同贸易抵制时可以采取的方法及手段以维护自身应有的贸易利益。本文共有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对印度农产品措施案的背景、争端发展进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争端解决机构对本案的裁决进行概括。第二部分着重涉及SPS协定第6条区域性管理思想的理论内容介绍及笔者对理论问题的剖析。第三部分是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对本案的论证过程与裁决,包括印度禁止进口措施是否属于SPS措施、印度禁止进口措施是否与SPS协定第6.1条一般适应性要求和第6.2条两种特殊区域的规定相符。第四部分主要涉及本案过渡到我国后,中国从中得到的启示与相应对策及措施,比如构建我国动植物无疫区认可体系、公开认可申请标准、推动建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国关于病虫害非疫区双边互认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