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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1:一方面国际投资提高了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也会给东道国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2、环境破坏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也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为合理规制给东道国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国际投资行为,国际投资协定通过纳入环境条款逐步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充分关注、保护,以平衡国际投资领域中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环境利益。而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条款逐步实现国际投资法人本化的立法导向转变,促进国际投资领域人与人、人与自然、跨国企业与当地居民和社会群体的和谐共存4,这必将成为国际投资法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进行简要的概述。首先以时间为主线并选择一些典型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包含投资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从较早时期和晚近时期两个方面对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发展演进历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最后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主要的三种表现形式:序言性条款、环境例外条款、专门环境条款,并对国际投资协定中不同表现形式的环境条款进行简要的介绍。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内容形态上对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进行详尽的剖析。以一些具有代表性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专章中的环境条款具体内容规定为例,首先归纳总结出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主要内容,然后指出现阶段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在内容规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序言性环境条款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力;环境例外条款以及专门环境条款内容表述略显宽泛,用语模糊、富有弹性,对关键措辞的界定不清晰,导致难以发挥环境条款的豁免效力。本文的第三部分是以涉及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为视角,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以及“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等投资保护条款两个方面来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主要法律问题:一方面是环境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效力及地位上都远不如征收条款、投资保护条款;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在内容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环境条款本身刚性不足,导致环境条款在适用时与征收行为产生冲突或受投资保护条款的限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探究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征收行为与环境条款适用冲突的原因以及投资保护条款对环境条款适用限制的表现。本文第四部分以中国与新西兰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为视角,对目前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内容特点等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同时以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发展与完善为借鉴,进一步分析当前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协调环境条款的效力、完善环境条款内容、完善国内立法措施三个方面提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