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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明确行政审判权限,划清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运行领域的重要制度。但国内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合同进行合约性审查的层面上,很少有人以诉讼类型为视角,系统地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诉讼类型提出具体的审查方案。本文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现状出发,探究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和学界中的不同定义,并考察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从立法目的、诉讼类型、审理对象三个层面入手,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在此基础上,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的相关域外经验,并主张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运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以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界定和现实困境。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仍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但是已经突破原有的内涵;学界中大多数学者则主张直接破除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而言,仍然存在审查标准僵化、法条本身矛盾、公私合营冲击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立法目的、诉讼类型、审理对象三个角度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立法目的变更、诉讼类型多元化、审理对象歧义都催促着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更新。第三部分,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经验,英国是合理性审查原则的起源国,探究其审查标准的产生及其发展,能理清该问题的脉络;法国、德国在行政诉讼类型和审查标准的问题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能为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构建提供必要的思路。第四部分,构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主张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时,采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超越职权”的撤销诉讼和确认之诉时,采用融入模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原则;审查“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的撤销诉讼、变更诉讼、给付之诉时,则采用并行模式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原则;审查行政协议诉讼时,采用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标准之上的合约性审查原则;并主张理清各种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形成科学全面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