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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争议内容的日趋复杂化和仲裁费用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资金短缺的当事人面对仲裁程序只能望而却步,严重阻碍了仲裁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实现司法正义方面的价值。作为一种新生的风险投资产业,第三方资助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承担高昂的仲裁费用及败诉风险,同时,也为第三方资助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然而,第三方资助的介入,给仲裁程序带来的冲击同样不能忽视。如何最大化发挥第三方资助的正面功能,遏制其潜在的负面效应是当前第三方资助的规制目标。本文将通过梳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潜在风险,结合当前各国对第三方资助风险的具体规制措施,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现行的风险规制模式进行研究。最后,结合我国仲裁领域适用第三方资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探讨我国适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模式。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第三方资助的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同时分析第三方资助仲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通过研究各国第三方资助的发展及相关案例发现,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对禁止助讼和帮讼分利原则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开始倾向于承认第三方资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普通法系相比,第三方资助在民法法系和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缓慢许多,这主要是因为民法法系和我国大陆对相关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清晰明了、收费标准也相对较低,当事人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资金压力相对于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小得多。此外,第三方资助在民法法系及我国大陆发展缓慢还源于法律文化、律师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但有专家指出,第三方资助在民法法系及我国未来的市场潜力巨大。据悉,荷兰、法国等民法法系国家及我国大陆在第三方资助实践领域均有一定的发展。在研究各国第三方资助发展历程中的同时,亦可看出第三方资助在帮助资金困难的当事人负担仲裁费用、转移仲裁败诉风险等方面的正面功能。但是,也得出第三方资助在发展过程中受到阻碍的原因不仅在于禁止助讼与帮讼分利原则的传统,更在于其对仲裁程序造成的诸多风险:(1)保密性风险。根据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案件的内容、仲裁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裁决等仲裁信息不得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然而在寻求第三方资助时,资助人为了了解案情,确保胜诉率、提高收益,势必会对仲裁保密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毫无疑问,一旦被资助方向资助人透露了仲裁相关内容,就会构成对仲裁保密性的违反。(2)资助人享有案件控制权的风险。在资助关系中,资助人与被资助方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资助人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很可能为了获取最大利益控制仲裁程序的进程,包括实际享有是否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权、律师的选择权及仲裁员的指定权。(3)利益冲突风险。如果仲裁员与资助人之间存在某种潜在的利益关系,则很有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侵害被资助方的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资助人与被资助方的代理律师之间存在某种潜在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被资助方的利益。第二章通过研究各国或地区对第三方资助采取的具体规制措施,分析其适用的规制模式。英国有较丰富的第三方资助实践案例,也提出过一些改革措施指引,但其立法机关至今没有针对第三方资助做出任何强制性的立法规定,仅依靠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对第三方资助人进行管理;澳大利亚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制主要依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予以引导,后期随着第三方资助在实践中越来越频繁的出现,澳大利亚开始明确第三方资助行为的定位并研究对第三方资助进行立法监管,但其制定的相关立法仅涉及第三方资助的利益冲突风险,未明确其他风险的规制措施。因此,就目前而言,澳大利亚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制仍倾向于法院判例主导的司法规制模式;由于各州对禁止助讼和帮讼分利原则的态度不同,导致美国各州对第三方资助的态度也各有不同。在允许适用第三方资助的各州中,规制第三方资助的主要方式是州立法及相关司法判例。在各州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制措施大不相同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政府很难就第三方资助制定统一的法律,因此,可以将美国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制模式看做是碎片化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的规制模式;我国香港与新加坡确立的第三方资助模式较为相似,都是一并采取多种规制措施相结合的规制模式。新加坡以立法授权与律师执业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既谨慎又兼顾仲裁行业能动性的“有限但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香港则通过修订《仲裁条例》及发出《实务守则》对第三方资助仲裁实行“轻力度”的规制模式。第三章通过分析第三方资助仲裁在我国大陆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得出我国大陆适用第三方资助具备良好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应当适用第三方资助国际仲裁的的结论。但考虑到第三方资助潜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在适用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同时,必须重点关注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结合各国和地区第三方资助的规制经验及我国大陆地区的仲裁环境,笔者对我国大陆适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模式的设计有以下几个思路:首先,考虑到国际仲裁的商业氛围更浓厚,市场条件更成熟,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第三方资助的适用范围,以国际仲裁及涉及国际仲裁的司法程序为适用第三方资助的试验田,之后再结合第三方资助国际仲裁的试用情况,决定是否扩展第三方资助的适用范围。其次,在第三方资助发展的初期,借鉴香港“轻力度”规制模式,通过修订仲裁规则或制定《实务守则》,对第三方资助人限制准入门槛、设置仲裁保密义务、设定仲裁费用担保机制及强制披露相关信息等,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发展搭建法律框架。最后,综合利用行业自律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同推动第三方资助行业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第三方资助的合理存在和积极作用越来越为各国(地区)法院或仲裁机构所认可并重视,但同时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制引导仍是关注重点。考虑到我国大陆当前对第三方资助的研究和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明确第三方资助的介入会对仲裁领域产生何种影响,以及现有的规则体系下何种规制模式更适合我国用以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