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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产生于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的前后。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县、市。从名称上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名称各异,称为“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对于这些名称虽有差异但组织及其基本功能大体相同的组织,本论文统一称之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从进驻单位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进驻单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例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第二种是以公司的要件成立,但又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例如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第三种是一些社会服务机构,例如保险公司、旅游商务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中心等。我国综合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潮流,让公众享受到包括“一站式”办公在内的多种公共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与政府打交道的便捷方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些综合服务机构在职能定位、机构性质、人员管理、资金投入、法律规范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问题还处于发展之中,学界对此的关注和系统研究比较缺乏。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进行了探索性的系统研究,目的是规范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运行,完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职能、组织与各项管理制度,使其能够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其改革政府、服务社会的各项功能。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产生的原因,包括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和理论原因等。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产生的事实原因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从国际背景看,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与20世纪最后十年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改革政府的浪潮有密切关系。从国内背景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出现,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也是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产生的法律原因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集中式行政法典中所贯彻的行政便民、行政公开、行政效率等先进的法律理念。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产生的理论原因是20世纪公共哲学所倡导的“服务政府”理论。本文第二部分析了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运行取得的成绩。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三。第一,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了与政府打交道的便捷方式。第二,对于政府而言,综合行政服务机构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第三,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注意了工作制度的建构,用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方式,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和无序性。本文第三部分指出了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完善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建议。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存在时间不长和缺乏经验,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运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许多做法尚在探索、尝试之中,离成熟和规范运作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些问题在职能定位、机构性质、人员构成与人员管理、资金投入、立法等方面都有所表现。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五,即明确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职能,并使之相对稳定;明确定位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加强人员管理;加大政府对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立法,探索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法律规则等。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和运行都只经历过不太长的时间,其中积累的经验和尝试的教训都明显不足。对于这种社会发展和政府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行政法学研究者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使其能够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