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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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核定作为税款征收的补救方式,其权力行使条件和方式具有特殊性,容易导致纳税人对于核定的结果产生争议。如何实现税收核定既符合实质课税,又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目标,除了从税务机关出发,规范税收核定权行使的路径外,完善税收核定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不失为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从核定行为的内容来看,税收核定行为从识别核定对象、到选择核定方法、再到处理纳税人异议,每一阶段的展开都以前一阶段为基础,具备过程性特征;从纳税人权利体系来看,作为与实体权利相对应的程序性权利,不仅是纳税人实现实体权益过程中的手段和工具,其本身还具有独立价值——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以上两个角度构成本文的研究基础,即完善税收核定中的纳税人权利兼具可行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税收核定制度存在两方面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权力主导下的征纳关系容易失衡,二是自由裁量权易被不合理运用。把程序性权利作为纳税人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程序的具体明确性消解核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约束核定过程中的不正当自由裁量权,同时,配套能够保障程序性权利有效落实的制度,达到程序性权利与税收核定制度二者相辅相成之效果。本文以税收核定和程序性权利两个概念框定研究范围,沿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思路,从铺垫前提、分析问题、完善权利、配套制度五个方面,对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展开探讨。第一部分,税收核定和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涵。本文认为税收核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税务机关根据接资料难以确定应纳税额,或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未提供有效资料时,运用间接资料或其他方法确定税款的做法。该部分内容重在论证从程序性权利角度进行研究是可行和有效的。在可行性上,核定的不同阶段对应不同工作内容,每个阶段都对纳税人权益产生影响,基于税收核定的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权利具备发挥作用的空间;税收核定具有行政确认行为的性质,行政法中有关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内容,在税收核定同样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在有效性上,程序性权利具有保障实体权益之实现、限制自由裁量权空间、彰显正义与个人尊严的三重价值;相较于当下纳税人实体权利虽数量增多但实际效果有限的情况,程序性权利具有特殊的优势。第二部分,梳理税收核定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以及问题背后的原因。在识别核定对象时,对于设置账簿标准、查账难易程度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不合理的间接扩大或缩小核定对象范围;在选取核定方法时,税务机关自主性较大,且现有核定方法本身的科学性不足,难以真正代表纳税人实际情况;到解决争议阶段,税务机关对异议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双重前置程序加重维权负担,证明责任的承担规则不够规范。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点:一是权力主导下的征纳关系失衡,税收核定受权力主导,是税收强制性的客观表现和现实需要,所以要在遵循权力主导的基础上平衡好征纳关系;二是自由裁量权诱发的利益不公,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基于司法谦抑性,也应给行政裁量权合理的运行空间,所以本文的论证理路在于构筑起完善的程序性权利体系,达到规范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效果。第三部分,完善程序性权利体系时应坚守的理念和精神。本文认为实质课税和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完善税收核定制度,保障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上的指引作用有限,需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一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双重内涵,在程序内在价值中,强调核定应符合纳税人实际,达到个案正义,还要兼顾程序外在价值,确保结论经过正当合理的程序而产生,消解其他主体对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质疑,使得最后的结论能够兼顾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二是私法效力优先,针对计税价格和交易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形,首先应尊重交易行为形成的交易价格,只有能证明具有不正当理由时才推翻市场价格,从而行使核定权形成新的计税依据。三是体现人本主义理念,深化税法领域的人本主义,以尊重人的需要为基本前提,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追求,税收核定过程应具有人本主义的底蕴,达到核定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互动。第四部分,税收核定中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构建。本文尝试在已有的14项纳税人权利基础上,结合税收核定特性,把上文的理念渗透到程序性权利中,形成具体的权利内容。一方面,针对现有权利难以有效解决核定中暴露的部分问题,提出了听证权以及要求平等对待、说明理由、程序主持者保持中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停留在宣誓层面的程序性权利,通过补强,使之转化为纳税人可拥有、可行使、可救济的权利。第五部分,税收核定中程序性权利的配套制度。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不适合上升到权利高度,或属于制度保障性质的措施,本文在整合前一部分具体权利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核定方法次序、统一核定效力后果、规范对概括性用语的解释、证明标准的层次化适用等配套措施。在若干零散的程序性权利基础上进行优化,结合正当性程序、权利与权力相制约以及税收人本主义理念,形成一条相对全面、系统的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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