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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特别是随着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以及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更是使我国海外投资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遍布欧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设在东南亚、拉美、非洲等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政治局势动荡,经济相对落后且法制不健全,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面临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内国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预防以及事后补偿。该制度具体通过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海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的方式,巧妙的化解了母国政府在投资保护上长期以来所处的被动地位,可以有效避开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基于属地(或属人)的管辖权和母国对投资者基于属人的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创于美国,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己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二十多个国家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是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各有其特色,总的来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代表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具有典型性。我国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借鉴上述三种模式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驾护航。本文就拟在对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构建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出一个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