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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者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孕妇可以通过产前诊疗技术提前获知胎儿的健康状况。在现代的医疗纠纷中,新出现了一种诉讼,被称为错误出生之诉,亦或是不当出生之诉。错误出生这一概念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指的是孕妇在进行产前诊断的时候,由于医生的过失没能检测出胎儿有残疾、缺陷的事实或者医生未能向父母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导致产妇产下不健康的婴儿。该缺陷儿的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起的诉讼,被称为错误出生之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域外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错误出生诉讼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历程。作为错误出生案件发源地的美国,明确将错误出生之诉纳入了其侵权法律体系,英国还出台了成文法对错误出生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关于错误出生的明确规定,学界对错误出生的相关问题还存有争议,司法实务界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为此,本文从错误出生的含义、起源、相关概念的辨析等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域外司法实践,探讨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的性质、赔偿的范围及限制等问题,并就我国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本文首先介绍了错误出生的含义和起源,并对错误出生的相关概念,如错误怀孕、错误生命、医疗事故进行了辨析,以期加深读者对错误出生概念的理解。然后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司法实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错误出生案件判决状况的分析,理清了两大法系在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上和赔偿范围上的差异,希望能够对我国的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提供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接着分析了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介绍了有关错误出生案件的三种处理方式,即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和两者的竞合。由于采取侵权之诉更有利于实现对受害者权益的弥补,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侵权之诉较为妥当。继而分析了错误出生赔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方面指的就是特殊抚养费用,即缺陷儿的医疗费用、特殊照顾费用和教育费用。非财产损失方面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最后,主要探讨了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笔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包括规范错误出生的概念、明确提起错误出生之诉的主体、明晰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确定错误出生之诉的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