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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应用于工业、农业、科技及人类生活各个方面,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关系着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的进步,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正在不断增长,但是正因为矿产资源本身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的特点及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一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谋取不法利润,使矿产资源遭受到了破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开采秩序,而且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虽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非法采矿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的刑事立法予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刑事犯罪审判进行司法实践指导,以此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和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系稀缺的“矿产资源”,共有4大类172种,以营利为目的对河道砂石和海砂进行开采时,砂石可以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非法采矿罪违反的是《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法律规定,而非只有《矿产资源法》。只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才能开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严格,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者虽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但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及超期、超矿区范围和矿种范围开采的,均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行为人在无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如果该行为在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方面、矿产资源损坏及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方面或者行为人主观恶性方面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那么该非法采矿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作为裁判者,实践中准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是否符合入刑条件至关重要。只有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采矿行为准确筛选出来,并科以刑罚,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志,才能对其他非法采矿者形成震慑。本文中,笔者根据新施行的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精神,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入手,对非法采矿罪的罪状进行分解,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方式”、“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等方面对非法采矿罪进行系统论述,并将张某、李某非法采矿案例分析贯穿本文始终,结合案例对非法采矿罪的法律修改、非法采矿罪与其他相似犯罪的关系予以阐述,希望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非法采矿犯罪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